第22條建教合作機構應依建教生訓練契約,給付建教生生活津貼,並提供其生活津貼明細表。前項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基本工資,並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給付之。生活津貼應按月全額直接給付建教生。但法律另有規定得扣除相關費用者,不在此限。建教合作機構不得預扣生活津貼,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