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7 / 200 頁
  1. 考試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8條 …達前三條所定學分、年資或時數二分之一以上者,得認為具有本機關職務列等相同或最高列等相同之非技術類職系職務之職系專長。
  2. 考試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 第10條 依第四條規定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人員及依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取得現任職務之職系專長人員,於任該職組職系職務滿一年後,始得再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組職系職務。
  3. 考試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言。其約聘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所稱列冊送銓敘部,應將聘用人員之職務、姓名、年齡、籍貫、擔任事項、約聘期限及報酬;連同履歷表,分別造填二份,於到職後一個月內,送銓敘部登記備查。前項主管機關為:一、總統府。二、國家安全會議。三…
  4. 考試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8條 各機關現職人員不得以契約聘用,亦不得接受其他機關之約聘職務。
  5.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包括下列情形:一、具師(三)級醫事人員任用資格而以士(生)級職務任用者。二、領有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後,任職國外具相當醫療水準之醫療機構經歷,符合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者。國外具相當醫療水準之醫療機構,…
  6.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3條 …專門職業證書並實際從事相關醫事工作後,所受與擬任各該類別醫事職務相當之下列專業訓練之一者:(一)最近六年接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教學醫院、醫事學(公、協)會或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醫事專業課程訓…
  7.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專門職業證書並實際從事相關醫事工作後,所受與擬任各該類別醫事職務相當之下列專業訓練之一者:(一)最近六年接受教育部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或得以採認之國外大學、教學醫院、醫事學(公、協)會或衛生主管機關辦理之醫事專業課程訓…
  8.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5條 …、公立學校依所領醫事專門職業證書類別,擔任與各該醫事相關職系職務之年資。(三)於政府機關、各級學校或合法設立之公私立機構,從事相關醫事業務,並辦理執業登記有案之年資。公私立機構,指各類醫事人員依其醫事專門職業法律所定得執…
  9.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但書所稱領有較擬任職務級別高一級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者,以該職業證書所能擔任之較高職務級別最低俸級起敘,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初任醫事人員領有較擬任職務所須具備之醫事專門職業證書高一級之證書,得敘與…
  10.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 第7條 …前之技術人員任用條例銓敘審定合格人員。但不包括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
  11. 考試考績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出席委員姓名。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四、受考人數及其姓名、職務、官職等級及俸(薪)點。五、備詢人姓名及詢答要點。六、決議事項。七、考績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12.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3條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人民。
  13.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4條 公務人員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予以差別待遇。
  14.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5條 …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介入黨派紛爭。公務人員不得兼任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15.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6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16.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7條 …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前項所稱上班或勤務時間,指下列時間:一、法定上班時間。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上班時間。三、值班或加班時間。四、因公奉派訓練、出差或參加…
  17.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8條 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18.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9條 …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
  19.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0條 公務人員對於公職人員之選舉、罷免或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
  20.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2條 公務人員於職務上掌管之行政資源,受理或不受理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依法申請之事項,其裁量應秉持公正、公平之立場處理,不得有差別待遇。
  21.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17條 下列人員準用本法之規定:一、公立學校校長及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進用未納入銓敘之公立學校職員及私立學校改制為公立學校未具任用資格之留用職員。三、公立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公立學術研究…
  22.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第3條 …選舉、罷免活動。二、推薦公職候選人所舉辦之活動。三、內部各項職務之選舉活動。
  23.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或運作政黨之黨團及從事各種黨務活動等;所稱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指依相關法令規定執行職務所應為之行為。
  24.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第6條 …選人遊行,指為公職候選人帶領遊行或為遊行活動具銜具名擔任相關職務。所稱公開為公職候選人拜票,指透過各種公開活動或具銜具名經由資訊傳播媒體,向特定或不特定人拜票之行為。本法第九條第三項所稱職務上有關之事項,指動用行政資源、…
  25. 考試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本法第十條公務人員對於公民投票,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行使之規定,包括提案或不提案、連署或不連署之行為。
  26.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第2條 …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人員轉任不同身分別職務時,其轉任前原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於轉任之服務機關或公立學校報繳其加入退撫基金費用之次一作業月份,移撥至轉任後之身分別退撫基金…
  27. 考試銓敘案件同姓名處理規則 第1條 …案件遇有同姓名者,通知送審在後之人員以字行。如同時送審,通知職務較低者;職務相同,通知出生在後者。無字者退還原件。前項被退還原件人之送審人,應限期令其檢呈銓敘機關通知書,逕向內政部為更名之申請。
  28.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第3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特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等。
  29.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人至十四人,其中五人至七人專任,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餘五人至七人兼任,由考試院院長聘兼之;任期均為三年,任滿得連任。但兼任委員為有關機關副首長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前項專…
  30.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第7條 本會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