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第4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組織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組織目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人至十四人,其中五人至七人專任,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考試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餘五人至七人兼任,由考試院院長聘兼之;任期均為三年,任滿得連任。但兼任委員為有關機關副首長者,其任期隨職務異動而更易。前項專任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超過其總額二分之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