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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7條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用戶人數最多以一百人為限。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2. 行政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8條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並製作電子檔(PDF或ODF格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申請書。二、網路設置計畫。三、數位發展部核發之頻率使用證明影本。四、申請使用無線…
  3. 行政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0條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案件時,其審查基準如下:一、設置目的、地理範圍是否符合頻率核配相關文件所載。二、設置使用期間、用戶使用條件或用戶人數,設備保證金收取方式是否合理。三、網路建設及建設時程是否具…
  4. 行政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一、不符合第四條第一項設置目的之規定。二、網路設置計畫審查不合格。
  5. 行政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2條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申請案經主管機關審查合格,由主管機關核准其網路設置。申請人或管理者應依核准之網路設置計畫設置網路。
  6. 行政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3條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核准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申請人未於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核准有效期限內設置完成者,得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申請人於網路設置…
  7. 行政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4條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依核定之建設時程完成建設者,申請人應檢具網路測試自評表,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8. 行政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應載明下列事項:一、電信網路設置名稱、管理者名稱及地址。二、設置電信網路種類。三、設置地理範圍。四、用戶條件或人數。五、使用頻段。六、有效期間。七、發證日期。
  9. 行政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6條 申請設置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並製作電子檔(PDF或ODF格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申請書。二、網路設置計畫。三、數位發展部核發之頻率使用證明影本。四、申請使用無線電頻…
  10. 行政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主管機關審查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準用第十條規定,並增加下列審查基準:一、是否符合商業驗證之目的及具必要性。二、用戶權益保護措施是否完整及履約保證內容是否適切。
  11. 行政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申請設置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時,有關用戶人數、網路設置計畫之辦理、證明核發、證明應記載事項、申請受理及設置核准之有效期間、展延與終止之處理等,準用第七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
  12. 行政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申請設置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一、不符合第四條第二項設置目的之規定。二、已提供公眾通信之電信服務。三、同一申請人已獲准相同商業驗證目的之專用電信網路。四、網路設置計畫審查不合格。不同…
  13. 行政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1條 …執照。電臺屬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技術或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所設置者,申請人應檢附無線電臺審驗自評紀錄表,報請主管機關核發電臺執照,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辦理審驗。
  14. 行政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4條 …展期,展期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但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設置核准,不得申請展期。申請人或管理者設置電臺應取得電臺設備之合法使用權及合法來源證明相關文件以供主管機關於辦理電臺審驗作業時查核。申請人或管…
  15. 行政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9條 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間,最長一年為限。前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後,仍有實驗研發之需求者,應於期限屆滿一個月前敘明理由,並檢具下期網路設置計畫、數位發展部核發之頻率使用證明等資料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
  16. 行政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0條 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審驗合格證明有效期間,最長六個月為限。前項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之屆期換發準用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並以一次為限。
  17. 行政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2條 …範圍,且屬於特定實驗場域使用特定實驗頻率之技術或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得敘明理由並檢具修正後網路設置計畫與變更內容對照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第一項變更如為配合數位發展部辦理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逕予…
  18. 行政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3條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執照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前項執照及證明如有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依前項規定補發、…
  19. 行政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4條 管理者提供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信服務,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需與用戶簽訂服務契約,始得提供服務。前項管理者與用戶簽訂服務契約後,始得向用戶收取費用。
  20. 行政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5條 …完整揭露;變更或取消時亦同。前項收費項目,含利用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提供服務之各項目,其項目名稱應加註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等字樣。若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不公平競爭之情事,本會得限期命其改正其行為。用戶違反第五條第四…
  21. 行政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6條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不得與電信事業或廣播電視事業之網路互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陸、海、空各種交通工具之遇險求救及飛航氣象等交通安全之緊急通信。二、為維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有緊急進行通…
  22. 行政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1條 …統計、分析等參數或數據,以及政策或法規修正建議。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管理者所提報成果除前項規定外,應包含商業驗證成果。主管機關為辦理電信監理業務之需要,得對外公開管理者提報之網路使用成果。
  23. 行政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4條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或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不完備,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24.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基金撥付款項運用執行情形時,應審酌下列事項:一、款項是否專款專用。二、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是否合於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用途。三、受考核資料是否依第五條規定格式詳實填寫且如期填送。四、人事費用支出是否逾第四條第五項所定金額。…
  25.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6條 本規則所使用之專用名詞,其定義如下:一、放射性核種之比活度:指此核種單位質量之活度物質中放射性核種均勻分布時,其比活度為此物質單位質量之活度。二、特殊型式放射性物質:指不會散開之固體放射性物質,或只能以破壞方式開啟之密封…
  26.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38條 以專用運送之託運物品,若其安排僅由託運人負責處理,且不違反其他規定時,可與其他貨物一同載運。
  27.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2條 …每小時二毫西弗;距外表面二公尺處不得大於每小時○.一毫西弗。專用運送不受前項第一款運送指數總和之限制。
  28.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3條 託運物品除以專用運送外,其他個別包件或外包裝之運送指數均不得超過十。運送指數在十以上或核臨界安全指數在五十以上之包件或外包裝,應以專用運送為之。
  29.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4條 包件或外包裝除以專用運送,或作專案核定運送外,其外表面上之任一點,最大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二毫西弗。
  30. 行政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第45條 以專用運送之包件,其外表面上任一點之最大輻射強度,不得大於每小時十毫西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