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申請設置及審查 › 第二節 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 第18條 主管機關審查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準用第十條規定,並增加下列審查基準:一、是否符合商業驗證之目的及具必要性。二、用戶權益保護措施是否完整及履約保證內容是否適切。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