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主管機關審查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準用第十二條規定,並增加下列審查基準:一、是否符合商業驗證之目的及具必要性。二、商業驗證之執行規劃及實施期間是否具可行性。三、用戶權益保護措施是否完整及履約保證內容是否適切。四、對促進我國產業發展之效益及未來驗證服務商用化是否具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