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條申請設置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並製作電子檔(PDF或ODF格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一、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申請書。二、設置計畫書。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設立文件影本。屬政府機關或學校者,免附。四、所提供之服務,須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特許、許可或核准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五、擬計劃向用戶預收費用者,其履約保證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