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44條 法規: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五章 附則 第44條 申請設置技術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或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檢具之申請文件,不予退還。申請人檢具之文件不全或應載明內容不完備,主管機關得限期命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而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