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33條 法規: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四章 使用管理與限制 第33條 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執照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前項執照及證明如有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執照及證明,其有效期限與原執照或證明相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