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條技術、商業實驗研發專用電信網路之電臺執照及網路審驗合格證明,不得轉讓、出租或出借予第三人。前項執照及證明如有遺失、毀損者,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申請換發。依前項規定補發、換發之執照及證明,其有效期限與原執照及原證明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