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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 / 200 頁-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15條 …,應包括機關代表、全國性教師組織代表、家長團體代表、申請介聘學校校長代表及學者專家,並以國教署署長為召集人;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16條 …,應依教師之任教學科、領域、群科、專長別、積分高低及志願介聘學校缺額辦理;其積分採計及作業程序,由本部定之。前項所定積分,其採計之項目包括申請介聘原因、服務年資、考績、獎懲及進修研習。
-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介聘辦法 第17條 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由新任教學校校長直接聘任;未在規定期限內報到者,十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介聘,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因前項教師未報到,致影響他校教師介聘者,各該介聘均失其效力,各教師仍留原…
-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1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規範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組織規程,特訂定本準則。
-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2條 學校置校長一人,專任,綜理校務。學校四十一班以上者,得置副校長一人,由校長就曾任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聘兼之。
-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3條 學校應設一級單位,其掌理事項如下:一、教務處:辦理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學設備、教學研究、註冊事務、教具圖書資料、招生與升學作業、學習輔導、特殊教育及其他有關事項。二、學生事務處:辦理訓育、生活輔導、…
-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4條 學校一級單位下設二級單位(組)辦事;設置基準如下:一、前條一級單位,應設之組數總計如下:(一)未達二十四班者:九組。(二)二十四班以上未達三十六班者:十一組。(三)三十六班以上未達四十八班者:十三組。(四)四十八班以上未…
-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5條 學校置教師、專任輔導教師、導師、科主任、學程主任、組長、秘書、主任、軍訓教官及護理教師;其員額編制,依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第七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學校兼行政職務人員之進用方式如下:一、一級單…
-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6條 學校置組長、幹事、技士、助理員、技佐、管理員、電器管理員、書記等職員及專任運動教練;其員額編制,依本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學校置醫師、營養師、護理師(或護士)等醫事人員,其員額編制,依本標準第八條及第十二條規定。學校…
-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7條 學校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8條 學校設主計室,置主任、組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9條 學校設學科或群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學校為推展校務,經由校務會議議決後,得設各種委員會;其組成及任務,由學校定之。
-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10條 學校應訂定分層負責明細表。
- 行政國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第11條 學校應擬訂員額編制表,報本部核定;本部應將本準則及各學校職員員額編制表,轉請考試院核備。
-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2條 …辦理之評鑑,應具有協調溝通之精神,以引導、協助及促進實驗教育學校落實特定教育理念為目的。
-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3條 各該實驗教育學校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應於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以下簡稱實驗教育計畫)期間辦理評鑑;其辦理期程如下: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每三年辦理評鑑一次;第一次評鑑應於實驗教育計畫執行滿二年之次日起算六…
-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4條 …明健全。(五)相關法規之遵行。(六)其他主管機關會商實驗教育學校後,規定與實驗教育相關之事項。二、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一)實驗教育計畫之執行。(二)教學品質保證機制之規劃及運作。(三)學生學習及研究之支持。(四)財務之透…
-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6條 …及實地評鑑。前項實地評鑑,由評鑑小組成員前往受評鑑之實驗教育學校,以資料檢閱、參觀設施、觀察與訪談、綜合座談或其他方式為之,並於一個月內作成評鑑報告書,送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實地評鑑時,…
-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8條 評鑑小組成員及參與評鑑相關人員,與受評鑑之實驗教育學校間,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迴避事由。二、曾參與該實驗教育計畫之執行。三、其他有具體事實經主管機關認…
-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1條 評鑑結果為待改善者,各該主管機關得對實驗教育學校予以輔導、糾正或限期整頓改善;其經限期整頓改善,屆期未完成者,各該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予以減少招生人數、停止招生或令其停辦實驗教育計畫。
-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2條 …通過者,各該主管機關得經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令實驗教育學校停辦實驗教育計畫。
-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評鑑辦法 第14條 …內,將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之評鑑結果,通知計畫主持人及實驗教育學校;評鑑結果為優良者予以公告,評鑑結果為良、待改善及不通過者,得延至申復獲致結果後公告。
-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1條 為鼓勵教育創新,實施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保障人民學習及受教育權利,增加人民選擇教育方式與內容之機會,促進教育多元化發展,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2條 …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依其最高教育階段之法規,定其主管機關。
-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3條 本條例所稱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指依據特定教育理念,以學校為範圍,從事教育理念之實踐,並就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及輔導…
-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4條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或由學校法人將現有私立學校改制。前項學校法人,以辦學績優者為限;其辦學績優認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5條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審議、監督及政策與資源協調等相關事項,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定期召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辦理。前項實驗教育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五人,由各該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
-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6條 為保障學生之權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校園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一、實驗教育之實施應事前徵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事先載明於招生簡章中。二、接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退出實驗教育…
- 行政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第7條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由其指定之計畫主持人擬具實驗教育計畫,於學年度開始一年前,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經各該主管機關送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各該主管機關許可。前項實驗教育計畫,應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