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的搜尋結果

法規名稱 0 部 條文 6,000+ 筆 類別:全部 修改條件

條文搜尋結果

第 46 / 200 頁
  1.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26條 看守所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提供之適當資訊設備,包括相關複印設備,由被告申請自費使用。
  2.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36條 少年被告之飲食及處遇,應注意其營養及身心發育所需,並重視其疾病醫治及權益保障。
  3. 行政羈押法施行細則 第46條 看守所釋放被告時,應確實核對簽發釋放通知書之法官或檢察官簽名或印鑑,如有辨識不清者,得送回補正。
  4. 行政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第6條 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5. 行政法醫師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6. 行政法醫師執業登記執照發給及更新辦法 第6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施行。
  7.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6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法務部就其職員中派兼之。
  8. 行政法醫師懲戒辦法 第16條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應將決議書送達法務部、法醫師公會及被付懲戒法醫師。
  9. 行政法醫師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6條 辦理繼續教育課程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應於舉辦日期之三十日前,向法務部或其依前條委託或委任之機關(構)、學校或團體提出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審查認定。
  10. 行政工業技術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6條 本院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均由行政院院長就左列人員遴聘之:一、行政院有關部會主管。二、國內外有關科學技術富有研究之專家、學者。三、公民營企業界人士。依前項第一款遴聘之董事,不得超過三人,其任期依職位進退…
  11. 行政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主任一人,技正六人至八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一職等;秘書一人,科長十人至十四人,編審一人,專員一人或二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科員二人至四人,辦事員四人至六人,技士十四人至二十人,技佐十…
  12.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組織通則 第6條 各分處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13. 行政經濟部所屬產業園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6條 服務中心辦理產業園區公共設施用地、公共建築物與設施之管理維護及相關服務輔導事宜。各服務中心依下列標準設置:一、產業園區土地面積未達一百公頃,且無污水處理廠者,設三等編制之服務中心,或由鄰近之產業園區服務中心兼管之。二、產…
  14. 行政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組織條例 第6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襄理局務;其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15. 行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審議及調解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本會辦理審議事項,應由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本會辦理諮詢事項,應由全體委員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辦理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所定之諮詢事項,得由本會視個…
  16.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6條 工務課職掌如下:一、工程、工程財物與勞務採購之公告招標及資格標開標事項。二、工程、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底價陳核事項。三、底價審議小組作業事項。四、工程、工程財物與勞務採購契約書之訂定及履約保證金繳納事項。五、工程施工補充說…
  17.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6條 主任工程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統籌督導本局水資源調度管理及水源建設工程,並審核各單位陳(判)文稿、計畫書及報告。秘書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負責一般行政文稿之核閱及其他交辦事項。課長、室(管理中心)主任承局長、副局長之命,督…
  18.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6條 工務課職掌如下:一、年度工程施工計畫之編擬及執行管考。二、工務行政、工程招標、訂約及驗收事項。三、水資源開發工程監造事項。四、工程施工技術之研究及改進事項。五、工程施工地質研判及分析等事項。六、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19.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北區水資源局辦事細則 第16條 政風室職掌如下:一、政風法令之擬訂事項。二、政風法令之宣導事項。三、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四、政風興革建議事項。五、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六、公務機密維護事項。七、其他有關政風事項。
  20.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保育課職掌如下:一、集水區治理年度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二、治理工程用地取得相關事項。三、計畫辦理工程測量、設計、發包、施工、監造、驗收及其他相關事宜。四、申請施設水土保持案件之會辦。五、工程施工技術之研究及改進事宜。六、工…
  21. 行政經濟部水利署臺北水源特定區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22.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辦事細則 第6條 第三課職掌下列事項:一、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公司登記及工廠登記之審查及證照核發事項。二、關於所轄動產擔保交易登記之核辦事項。三、關於所轄區內事業年度決算、財務報表之核辦事項。四、關於所轄區內事業使用電力證明之核發事項。五、關…
  23. 行政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所屬各分處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24.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6條 機械產品課掌理事項如下:一、機械類與玩具類產品檢驗業務之執行、管理及技術服務。二、機械類與玩具類產品之受託物品試驗及特約檢驗執行。三、機械類與玩具類產品專業實驗室之籌劃、管理及維持。四、機械類與玩具類產品檢驗及管理系統驗…
  25. 行政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基隆分局辦事細則 第16條 本分局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依分層負責明細表逐級授權決定。
  26. 行政土石採取總量管制作業規則 第6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27. 行政地質敏感區劃定變更及廢止辦法 第6條 曾經發生土石崩塌或有山崩或地滑發生條件之地區,及其周圍受山崩或地滑影響範圍,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劃定者為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
  28. 行政地質資料蒐集管理辦法(101.06.05 訂定) 第6條 因涉及國家機密或工商秘密,致無法依第二條或第三條規定提交地質報告書、地質相關書圖文件或原始地質資料者,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免提交。
  29. 行政扣留石油價購辦法 第6條 執行扣留石油價購之費用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付。前項執行費用包括扣留石油價購抽取費、運輸費、化驗費及其他有關之費用。
  30. 行政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6條 爆炸物之運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爆炸物運輸證,除應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外,並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爆炸物之運輸專車,限用四輪以上汽車。二、由隨車護送人員負責運送,與押運無關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