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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30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契約暫停其於一定期間內辦理受託業務,俟其於期限內完成改善,並經複查符合後,始予恢復:一、未能維持第二十五條規定之資格。二、未依第二十八條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維持足夠資源及執行能力…
  2.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31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標準檢驗局得依契約終止其部分或全部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一、主動申請終止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二、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之資格,經撤銷或廢止。三、違反利益迴避或保密原則…
  3. 行政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32條 依前條規定終止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時,檢驗機構應將未完成之檢驗案件交由標準檢驗局或其指定之其他檢驗機構辦理。經終止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之檢驗機構,於契約終止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成為受託機關…
  4.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3條 …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四):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局認可驗證機構依CNS12681(ISO9001)評鑑核可具有設計、開發、生產及製造功能之品質管理系統登錄證書。五、製程品質管理制度模式(模式五):生產廠場應取得標準檢驗…
  5. 行政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4條 …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檢驗機關或受託之商品驗證機構(以下簡稱驗證機關、構)辦理:一、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身分證影本或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影本。但申請人身分已向驗證機關(構)登錄且未有變更…
  6. 行政國家度量衡標準實驗室業務委託辦法 第3條 …際實驗室認證聯盟(ILAC)相互承認協議(MRA)之我國認證機構認證並取得其核發之CNS17025或ISO/IEC17025認證證書。三、最近四年內曾參與國際關鍵比對或輔助比對。
  7. 行政國家標準制定辦法 第9條 …係人、相關技術委員會委員、審查委員會委員、專家、廠商、機關、機構、團體及學校徵求意見,並將國家標準草案名稱刊登標準公報。前項徵求意見期間,不得少於六十日。但涉及安全、健康或環境因素之緊急問題,得縮短之。
  8. 行政一般性海堤使用行為規費收費標準 第10條 …徵收,於許可使用前,按其核准期間一次徵收。但申請公營公用事業機構施設永久性建造物者,於許可使用時徵收當年度許可使用費,第二年起至許可期間屆滿止,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徵收當年期使用費。使用費之一次徵收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
  9. 行政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 第3條 …二、每三個月應委託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核發許可證之環境檢驗測定機構,於其供水設施適當地點辦理再生水水體採樣及前條各款水質項目之水質檢驗,並於檢驗結果完成日起三十日內,將採樣與水質檢驗結果以網路傳輸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電子資…
  10. 行政核能發電後端營運基金費用收取辦法 第3條 前條應收取之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之計算,應由後端處理與處置機構每隔五年進行重估並提報經濟部核定之;應繳交之期間內有重大情事變更時,應適時因應並重新估算送核。
  11.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2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所屬各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各機構)之人員進用事項,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12.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3條 各機構應建立以職位分類為基礎之人事管理制度,除董事長及總經理外,應按職位工作之繁簡難易、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歸級列等。各機構分類職位及評價職位人員之歸級列等,應依據本部所屬事業機構分類職位歸級及評價職位歸級之規定辦理。
  13.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4條 各機構職位之歸級列等,除副總經理由本部核定外,其餘職位由各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但新設立之事業機構,初次辦理職位歸級者,應報本部核定。
  14.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5條 各機構人員,依職級分為監、師、員。但各機構組織規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監、師,指經派用為分類職位第六職等以上之人員,稱為派用人員;員,指僱用為分類職位第五職等以下及評價職位之人員,稱為僱用人員。各機構約聘(僱)擔任…
  15.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6條 各機構人員,應公開甄試進用。各機構派用人員進用方式如下:一、由本部統籌或委託(任)有關機關(構)、法人辦理甄試。二、大專以上產學合作獎學金進用。各機構僱用人員,由各機構自行依公開、公正及公平之原則甄試進用。前二項甄試,以…
  16.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7條 各機構應特殊業務所需特殊技術人員及重要管理人員,得由各機構訂定項目、職位及所需資格條件,陳報本部核定後進用,不受前條規定限制。
  17.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0條 各機構進用人員時應注意體力、能力、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其進用應依有關規定辦理。
  18.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1條 各機構新進人員之敘薪及晉薪,由各機構自行訂定。除另有規定外,應自各等之第一級起薪。依第六條第二項進用之新進派用人員,各機構得依市場薪資狀況以較低職等起薪。
  19.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2條 各機構分類職位人員之派(僱)用,應依經濟部所屬事業分類職位人員派(僱)用最低資格之規定辦理。但各機構原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各機構評價職位人員之僱用最低資格,由各機構參照分類職位人員派(僱)用最低資格定之。
  20.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3條 各機構人員之派(僱)用分下列各類:一、新進。二、升等。三、調遷。四、降等。五、權理。六、代理。
  21.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4條 各機構人員之派(僱)用應依照各機構規定完成派(僱)用程序,離職時應辦妥離職手續。未完成派(僱)用程序者,視為未派(僱)用。
  22.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5條 各機構僱用人員之勞動契約終止,除因受懲處而依勞動基準法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自行辭職或辦理退休外,各機構應依各該法律規定期間予以預告,未能預告者,發給預告期間薪資。
  23.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6條 各機構董事長及總經理對於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在本機構派(僱)用,或派(僱)用為直接隸屬機構之主管。對於本機構各級主管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應迴避派(僱)用。應迴避人員,在其接任以前派(僱)…
  24.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7條 各機構對於辦理出納及經管公有財物人員,應加強其品德查核。
  25.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8條 各機構董事會與經理部門得各置派用機要人員一人,辦理機要工作,不受進用資格之限制,其進用及離職均應報本部備查。前項人員,機構董事長或總經理得隨時予以免職。董事長或總經理離職時應隨同離職。各機構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
  26.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19條 各機構為應業務需要,對於業務性質特殊,難以羅致之專門性或技術性人員,得約聘(僱)人員擔任之。新進約聘(僱)人員,應依公開、公正及公平之原則遴選適當人員擔任。
  27.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20條 各機構約聘(僱)人員非經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及第八條規定辦理者,不得改為派(僱)用人員。
  28.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21條 各機構應與約聘(僱)人員訂定契約,其內容如下:一、約聘(僱)期間。二、擔任之工作。三、約聘(僱)期間之報酬及給酬方式。四、業務內容及義務。五、約聘(僱)人員違背義務時應負之責任及解聘(僱)之原因。六、其他必要事項。
  29.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22條 各機構約聘(僱)人員之報酬,按所任工作比照相當職位之等級核給之,其薪點折算薪額基準,由各機構在本部核定範圍內訂定之,如需超出核定範圍,應報本部核定。
  30. 行政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進用辦法 第24條 各機構應參照下列項目訂定升等規定:一、遴選範圍。二、資格條款。三、升遷系統。四、人員專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