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第32條 法規:商品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三章 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 第32條 依前條規定終止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時,檢驗機構應將未完成之檢驗案件交由標準檢驗局或其指定之其他檢驗機構辦理。經終止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之檢驗機構,於契約終止日起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成為受託機關(構)。但主動申請終止商品檢驗之取樣封存查核業務委託契約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