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具備前條資格之檢驗機構申請人,得檢附下列文件,向標準檢驗局辦理:一、符合前條資格之證明文件。二、計畫書;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緣起、目標、執行能力、場地及設備、人力分析、工作時程規劃及管理實施方式之說明、預期效益、經費需求及費用評估等。前項文件不完備者,檢驗機構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