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申請成為檢驗機構者(以下簡稱檢驗機構申請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一、我國之行政機關(構)、公立或立案私立大專以上學校或公益法人。二、已取得標準檢驗局相關產品檢測領域指定試驗室之認可。三、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