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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第4條 …懲戒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九款之懲戒處分。六、最近五年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一大過以上之懲處處分。七、最近三年考績曾列丙等以下,或職務評定曾未達良好。申請人於自願退休或離職生效日後,始申請核發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書者,前項…
  2.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3. 考試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 第2條 應考人之體格檢查,由下列醫療機構辦理之。但其他公務人員考試規則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一、公立醫院。二、教學醫院。三、直轄市及縣(市)衛生局所屬各鄉(鎮、市、區)衛生所。四、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應考人之體格檢查,必要時…
  4.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5.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2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前項二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四等考試相當於普通考試。
  6.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7條 …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7.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9條 …考試及格證書,並由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依序分發任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舉行之本考試二、三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中央警察大學訓練,四等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
  8.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9.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 第2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下列各等:一、高科技技術人員考試分一等考試、二等考試、三等考試。二、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分二等考試、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前項一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一級…
  10.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取才困難高科技或稀少性技術人員考試辦法 第6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接受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銓敘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依序任(派)用。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11. 司法法警管理辦法 第9條 …有委任職任用資格。三、司法行政職系或矯正職系考試及格,並符合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之體格檢查標準。
  12. 司法法警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警之獎懲,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主管機關所定之獎懲規定。
  13. 司法法警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警之考績,適用公務人員考績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14. 司法法警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警之俸給,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15. 司法法警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警之退休、撫卹,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16. 司法法警管理辦法 第24條 …理人,並得由各機關依下列規定自行辦理甄選:一、體格條件: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之體格檢查標準。二、應試科目: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之應試科目。法警職務代理人,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
  17.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8.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第2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三等考試、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
  19. 考試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 第8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用。本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法務部調查局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
  20.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2條 …格經遴選者,為試署法官,試署期間二年。但曾任法官、檢察官並任公務人員合計十年以上或執行律師業務十年以上者,試署期間一年。具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一款、第五款至第七款資格經遴選者,為實任法官。
  21.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條 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22.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2條 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法之規定。
  23.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3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24.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4條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25.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5條 …障事件,於復審人、再申訴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於該公務人員之決定。
  26.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6條 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依本法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行政處分、不合理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公務人員提起保障事件,經保訓會決定撤銷者,自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年內,該公務人員經他機關依法指名商調時,服務機關不得拒絕。
  27.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7條 …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與提起保障事件之公務人員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或曾有此關係者。二、曾參與該保障事件之行政處分、管理措施、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或申訴程序者。三、現為…
  28.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9條 公務人員之身分應予保障,非依法律不得剝奪。基於身分之請求權,其保障亦同。
  29.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9-1條 公務人員非依法律,不得予以停職。公務人員於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得執行職務。
  30. 考試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10條 經依法停職之公務人員,於停職事由消滅後三個月內,得申請復職;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許其復職,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通知其復職。依前項規定復職之公務人員,服務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應回復原職務或與原職務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