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本條的條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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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條為保障公務人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 第2條公務人員身分、官職等級、俸給、工作條件、管理措施等有關權益之保障,適用本法之規定。
- 第4條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
- 第5條保訓會對於保障事件,於復審人、再申訴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於該公務人員之決定。
- 第6條各機關不得因公務人員依本法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行政處分、不合理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公務人員提起保障事件,經保訓…
- 第7條審理保障事件之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一、與提起保障事件之公務人員有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
- 第8條保障事件審理期間,如有查證之必要,經保訓會委員會議之決議得派員前往調閱相關文件及訪談有關人員;受調閱機關或受訪談人員應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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