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保障法 第4條 法規:公務人員保障法 類別: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保障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公務人員權益之救濟,依本法所定復審、申訴、再申訴之程序行之。公務人員提起之復審、再申訴事件(以下簡稱保障事件),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審議決定。保障事件審議規則,由考試院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