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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法官法 第24條 …度司法事務分配後,因案件增減或他項事由,有變更之必要時,得由院長徵詢有關庭長、法官之意見後定之。但遇有法官分發調動,而有大幅變更法官司法事務分配之必要時,應以法官會議議決。院長認為法官會議關於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項但書議決…
  2. 司法法官法 第25條 法官會議由全體實際辦案之法官組成,以院長為主席,每半年召開一次,無議案時,得不召開。必要時,亦得由院長或五分之一以上之法官提議,加開臨時會。法官會議之決議,除前條第四項之復議外,應以過半數法官之出席及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之…
  3. 司法法官法 第26條 …,任期一年;其人數及得否連任由法官會議議決。前項法官代表,除院長為當然代表外,其餘三分之一由院長指定,另三分之二依法官會議議決之方式產生。
  4. 司法法官法 第28條 法官司法事務分配小組會議,由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擔任主席,其決議以法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5. 司法法官法 第34條 …全國律師聯合會各推舉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外之人六人,送司法院院長遴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前項委員:一、各級法院及其分院之現任院長。二、各級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之現任檢察長。三、全國性及各地方律師公會之現任理事長。四…
  6. 司法法官法 第48條 …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普通法院、行政法院法官各三人,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任期三年,得連任。其人數並得視業務需要增加之。各法院院長不得為職務法庭之陪席法官。第一項但書之參審員,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
  7. 司法法官法 第48-1條 …情形之一,或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執行職務有難期公正之虞者,司法院院長得經法官遴選委員會同意後解任之。參審員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前項費用之支給辦法及參審員之倫理規範,由司法院定之。
  8. 司法法官法 第48-2條 職務法庭第二審案件之審理及裁判,以懲戒法院院長為審判長,與最高法院法官二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一人及懲戒法院法官一人為陪席法官組成合議庭行之。前項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陪席法官由司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遴定,提請司法院院長任命…
  9. 司法法官法 第59條 …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先行停止被付懲戒法官之職務,並通知所屬法院院長。職務法庭為前項裁定前,應予被付懲戒法官陳述意見之機會。職務法庭第一審判決為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懲戒處分者,除受懲戒法官已遭停職者外,應依職權裁定…
  10. 司法法官法 第69條 職務法庭懲戒處分之第二審判決,於送達受懲戒法官所屬法院院長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受懲戒法官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經所屬法院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未履行者,該院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囑託民事執行處或法務部行政…
  11. 司法法官法 第72條 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院長之俸給,按下列標準支給之:一、司法院院長準用政務人員院長級標準支給。二、司法院副院長準用政務人員副院長級標準支給。三、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
  12. 司法法官法 第73條 法官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或機關首長應於每年年終,辦理法官之職務評定,報送司法院核定。法院院長評定時,應先徵詢該法院相關庭長、法官之意見。法官職務評定項目包括學識能力、品德操守、敬業精神及裁判品質;其評定及救濟程序等有關…
  13. 司法法官法 第76條 …年齡三個月前,應予回任法官。前項任期於該實任法官有兼任各法院院長情事者,二者任期合計以六年為限。但司法院認確有必要者,得延任之,延任期間不得逾三年。第十一條第一項及前二項所定任期,於免兼或回任法官本職逾二年時,重行起算。…
  14. 司法法官法 第78條 …與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行政院定之。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院長退職時,除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規定給與離職儲金外,並依前三項規定給與退養金。但非由實任法官、檢察官轉任者,不適用退養金之…
  15. 司法法官法 第80條 …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院長、最高行政法院院長及懲戒法院院長,其在職死亡之撫卹,準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規定。司法院秘書長由法官、檢察官轉任者,準用前項規定。
  16. 司法法官法 第87條 …、高等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實任檢察官,並任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兼任院長之法官、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檢察長合計四年以上,成績優良。三、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法律學系或其研究所畢業,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
  17. 司法法官評鑑委員會法官代表票選辦法 第2條 …上之懲處處分。四、最近五年曾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作成職務監督處分。五、最近三年之年終考績曾列乙等以下或職務評定曾未達良好。六、受停止職務處分期間。七、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期間。八、留職停薪或帶職帶薪進修期間。
  18. 司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 第11條 法院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及其他司法行政監督人員,於必要時,得調取法庭錄音、錄影內容。
  19. 司法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第2條 …事處處長、受審查實任公設辯護人現任職法院之轄區高等法院或分院院長、現任職法院與上級審法院法官代表各一人、實任公設辯護人代表三人及銓敘部代表二人為委員,並以司法院秘書長或其指定之人為主席。
  20. 司法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第5條 …第十二職等之資格者,其最近五年考績三年以上列甲等,經所屬法院院長以書面徵詢辦理刑事、少年事務法官之意見後推薦,並由晉敘審查委員會審查合格後,得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依前項規定推薦或審查時,應審酌受審查實任公設辯護人之品德…
  21. 司法實任公設辯護人晉敘至簡任第十二職等審查辦法 第8條 …受審查實任公設辯護人之相關證明文件,經其本人核符後,提交所屬院長審酌,經獲推薦後報送司法院。晉敘審查委員會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之。
  22. 司法職務法庭參審員費用支給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8條 …相關必要費用申請書兼領據簽名,交由承辦書記官核計其數額,送請院長審核後交總務科辦理支付手續,並按程序報結。
  23. 司法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辦法 第3條 …曾受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後由司法院院長依法官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之處分。四、曾因公務員懲戒法或法官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受停止職務處分。五、最近十年考績曾考列丙等或職務評定曾評列未達…
  24. 司法司法院司法獎章頒給辦法 第5條 …法獎章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報請司法院院長核定頒給之。前項第二款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由司法院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人事處長及院長指定之適當人員組成之。審查委員會由副院長擔任主席,負責…
  25. 司法法官服務紀錄良好證明核發辦法 第4條 …第六款、第七款之懲戒處分或曾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送請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作成處分。五、最近五年曾受公務員懲戒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九款之懲戒處分。六、最近五年曾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受記一大過以上之懲處處分。七…
  26. 司法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4條 …識、才能及工作績效等事項之服務成績,並徵詢其曾任職法院法官、院長及上級審法院法官之意見。前項所稱曾任職法院,指兼任庭長職務期間之服務法院。司法院得視業務需要,並參酌第一項服務成績與徵詢結果、該庭長最近三年職務評定或考績結…
  27. 司法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5條 …否再延任之。審查委員會以司法院秘書長、副秘書長、臺灣高等法院院長、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分院院長代表一人、高等行政法院及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院長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並以司法院秘書長為主席,其他委員之產生方式及任期如下:一、法官代…
  28. 司法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7條 …一,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不予連任者外,予以連任:一、經曾任職法院院長考評為不適任。二、經曾任職法院法官考評不適任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三、經上級審法院法官考評不適任比率超過百分之四十。四、有風紀操守疑慮、敬業精神、裁判品質不佳…
  29.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5條 候補法官獨任辦理地方法院之案件,如院長、庭長認為案情繁難者,得不分配之;候補法官認其分受之案件繁難者,亦得報請行合議審判或改分其他法官辦理。
  30.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9條 候補、試署法官現辦事務所在之法院院長,應於法官候補、試署每滿六個月後一個月內,就其學識能力、敬業精神、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填具考核表,並加具評語後,報送司法院。但有具體事證足認有不適任之情事者,應即報送。各法院院長於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