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5條 法規: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第5條 候補法官獨任辦理地方法院之案件,如院長、庭長認為案情繁難者,得不分配之;候補法官認其分受之案件繁難者,亦得報請行合議審判或改分其他法官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