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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試署法官於試署期間辦理之事務,由該法院斟酌其志願後,依法院事務分配之相關規定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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