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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對於候補、試署法官,應考核其服務成績。
前項服務成績之考核項目包括學識能力、敬業精神、裁判品質、品德操守及身心健康情形。
各考核項目之審查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均達七十分以上者為服務成績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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