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期屆滿之庭長,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不予連任者外,予以連任:
一、經曾任職法院院長考評為不適任。
二、經曾任職法院法官考評不適任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
三、經上級審法院法官考評不適任比率超過百分之四十。
四、有風紀操守疑慮、敬業精神、裁判品質不佳或言行不檢之具體事證,足認其不適任庭長。
經審查委員會決議予以連任者,得連任一次;不予連任者,免兼之。
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第7條
第7條
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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