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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6條 參加存款保險金融機構之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該金融機構或本基金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該金融機構、本基金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
  2. 行政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7條 …規定辦理賠付後,在其賠付之限度內,取得該金融機構對其負責人、職員因委任或僱傭契約所生之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與其職務保證人、保證保險人及共同侵權行為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存保公司得於本基金授與訴…
  3.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17條 …令規章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法令規章,俾使職員對於法令規章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循。法令遵循專責單位應辦理下列事項:一、建立清楚適當之法令規章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
  4.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48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與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應依主管機關之規定,制定金融檢查…
  5.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17條 …金融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前段規定之限制。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及職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向該公司或其子公司之交易對象或客戶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
  6.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36條 …要時,得申請延長二次,每次以二年為限。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不得擔任該公司之創業投資事業所投資事業之經理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應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申請應檢附之書件、申請程序、審查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7.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54條 …之決議。二、停止其子公司一部或全部業務。三、令其解除經理人或職員之職務。四、解除董事、監察人職務或停止其於一定期間內執行職務。五、令其處分持有子公司之股份。六、廢止許可。七、其他必要之處置。依前項第四款解除董事、監察人職…
  8.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57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金融控股公司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公司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
  9.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57-3條 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職員或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行為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金融控股公司之權利者,金融控股公司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項之金融控股公司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
  10.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59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七條第四項規定,收受佣金、酬金或其他不當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11.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61條 金融控股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於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規定要求其於限期內據實提供相關財務報表、交易資訊或其他有關資料;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或指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檢查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時,有下列…
  12.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62條 …機關所定期限內調整;或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七項規定,由其負責人、職員擔任創業投資事業所投資事業之經理人。三、違反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減資。四、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或自行或由其…
  13.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法 第65條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本法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該行為人外,對於該法人亦科以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14. 行政金融業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32條 …列原則揭露,如為金融控股公司者,包括其子公司:(一)負責人或職員因業務上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二)違反法令經本會處以罰鍰,或缺失經本會嚴予糾正,或經本會依銀行法第六十一條之一、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四條或票券金融管理法第五…
  15.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17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不得兼任其他信用合作社、銀行、保險、證券事業或其他金融機構之任何職務。但因投資關係,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兼任被投資銀行之董事或監察人。
  16.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27條 …議。但其決議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當然無效。二、撤銷經理人、職員,或命令信用合作社予以處分。三、限制發給理事、監事酬勞金。四、停止或解除理事、監事職務。五、停止部分業務。六、勒令停業清理或合併。七、命令解散。八、其他必要…
  17.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38-2條 信用合作社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信用合作社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信用合作社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
  18.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38-5條 第三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信用合作社負責人、職員或第三十八條之三第一項之行為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信用合作社之權利者,信用合作社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項之信用合作社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信用…
  19.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40條 …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其他職員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機構派員監管或接管或勒令停業進行清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一、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
  20.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40-1條 法人之負責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職員,因執行業務違反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條規定之一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鍰或罰金。
  21. 行政信用合作社法 第41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予解任。前項兼職係經信用合作社指派者,受罰人為信用合作社。
  22. 行政信用合作社社員代表理事監事經理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及選聘辦法 第5條 社員代表不得兼任理事、監事及職員。
  23. 行政信用合作社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之標準及辦法 第7條 信用合作社經核准變更組織為商業銀行者,其銀行各級負責人及職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具有商業銀行業務經驗,或曾參加台灣金融研訓院舉辦之下列訓練:一、董事、監察人及經理級以上人員應參加銀行高層經營管理專業訓練。二、襄理級以上人員應…
  24. 行政信託業法 第48-1條 信託業負責人或職員,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信託業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信託業之自有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
  25. 行政信託業法 第48-4條 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之信託業負責人、職員或第四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行為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信託業之權利者,信託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前項之信託業負責人、職員或行為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信託業之權利,且受益…
  26. 行政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19條 …執行信託監察人之職務及維護受益人之權益。信託業之利害關係人及職員不得擔任其所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之信託監察人。
  27. 行政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8條 …五、具有共同之辦公處所。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之利害關係人、職員、受雇人不得擔任辦理查核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受託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應保持超然獨立,並出具聲明書。
  28. 行政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13條 …符合規定。(五)查明信託監察人是否非為受託機構之利害關係人、職員、受僱人或不動產資產信託之委託人。(六)查明信託監察人是否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本條例規定為受益人之權益執行職務,並負忠實義務。(七)其他依法律或命令應…
  29. 行政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 第2條 …合本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相關規定。二、商業銀行負責人及職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金融相關轉投資事業之董事及監察人以外之任何職務。三、商業銀行計算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比率時,轉投資之資本計提方式應依銀行資本適足…
  30. 行政電子支付機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32條 …令規章遵循事宜,應建立諮詢溝通管道,以有效傳達法令規章,俾使職員對於法令規章之疑義得以迅速釐清,並落實法令遵循。法令遵循單位對各單位就法令遵循重大缺失或弊端,應分析原因及提出改善建議,簽報總經理後,提報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