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法 第41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信用合作社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信用合作社法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相關 第十章 罰則 第41條 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經理人或職員違反第十七條規定兼職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予解任。前項兼職係經信用合作社指派者,受罰人為信用合作社。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