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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1-2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所有權案件,由需用土地人會同申請人及其他有關機關實地勘查,並作成勘查紀錄,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但申請人未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或其申請已逾法定期間者,免實…
  2.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1-3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第二項徵收土地所有權,其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相同者,應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一併徵收。
  3.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1-4條 …取得之地上權撤銷或廢止徵收時,已依同條第二項核准徵收所有權之土地應一併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前項土地撤銷或廢止徵收時,原一併徵收之土地改良物應依本條例第五十四條及第五十五條規定,一併辦理撤銷或廢止徵收。
  4.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2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四項但書規定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者,於申請徵用前,得免舉行公聽會,並免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
  5.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2-1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案件,由需用土地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將處理結果函復申請人。
  6.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3條 申請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由需用土地人擬具詳細徵用計畫書,並附具徵用土地圖冊或土地改良物清冊及土地使用計畫圖,送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副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徵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
  7.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4條 原徵收之土地嗣因分割、合併、重測或重劃等原因,致無法維持原標示或位置者,其辦理標售土地所坐落之原徵收地號土地之原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權。
  8.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5條 依本條例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標售時,應於標售公告中載明原土地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願優先購買者,應於決標後十日內,自行檢具保證金及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標售機關申請。依前項規定於期限內申請優先購買權…
  9. 行政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 第65-1條 土地徵收相關事件之損害賠償,由造成損害之機關負擔;應由數機關共同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者,由各機關協議其責任之分擔。前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公告徵收之土地及土地改良物,適用之。
  10. 行政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土地法第四十七條之二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11. 行政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土地複丈費之收費如附表一。
  12. 行政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4條 …;其有多項分割方案,基本費僅收一次,施測費分別計收。二、測量土地現況之地上物位置,依附表二項次一之建物位置圖測量費;需另計算地上物面積,依同項次之建物平面圖測量費。三、未登記建物查封測量,依附表二項次一。各級法院或行政執…
  13. 行政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第7條 土地複丈成果圖、他項權利位置圖、建物測量成果圖、建物標示圖或鑑定書圖之工本費,除依規定發給外,採電腦列印者,每張新臺幣二十元;採人工影印者,每張新臺幣十五元。
  14. 行政土地複丈費及建築改良物測量費收費標準 第8條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二百十四條或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請求退還已繳土地複丈費或建物測量費時,其已支出費用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複丈或測量日期前撤回,且登記機關已赴現場辦理整備作業者,支出費用新臺幣八百元;未赴現場者,支…
  15.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土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16.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2條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17.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3條 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辦理之。建物跨越二個以上登記機關轄區者,由該建物門牌所屬之登記機關辦理之。直轄市、…
  18.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4條 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一、所有權。二、地上權。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權。四、不動產役權。五、典權。六、抵押權。七、耕作權。八、農育權。九、依習慣形成之物權。土地權利名稱…
  19.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5條 土地登記得以電腦處理,其處理之系統規範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其處理方式及登記書表簿冊圖狀格式,得因應需要於系統規範中另定之。
  20.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6條 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經依系統規範登錄、校對,並異動地籍主檔完竣後,為登記完畢。
  21.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7條 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22.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8條 主登記,指土地權利於登記簿上獨立存在之登記;附記登記,指附屬於主登記之登記。主登記之次序,應依登記之先後。附記登記之次序,應依主登記之次序。但附記登記各依其先後。
  23.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9條 同一土地為他項權利登記時,其權利次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登記之先後。但於土地總登記期限內申請登記者,依其原設定之先後。
  24.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0條 土地上已有建物者,應於土地所有權完成總登記後,始得為建物所有權登記。
  25.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1條 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地,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
  26.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3條 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而漏未登記者。
  27.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4條 …:一、登記申請書。二、登記清冊。三、契約書。四、收件簿。五、土地登記簿及建物登記簿。六、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七、他項權利證明書。八、地籍圖。九、地籍總歸戶冊(卡)。十、其他必要之書表簿冊。
  28.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7條 …市、區)或地段登記之,並應於簿面標明某鄉(鎮、市、區)某地段土地或建物登記簿冊次及起止地號或建號,裏面各頁蓋土地登記之章。同一地段經分編二冊以上登記簿時,其記載方式與前項同。
  29.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19條 收件簿、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除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案件應永久保存外,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保存十五年。前項文件之保存及銷毀,由登記機關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
  30. 行政土地登記規則 第21條 登記簿滅失時,登記機關應即依土地法施行法第十七條之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