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 第17條 法規:土地登記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第二章 登記書表簿狀圖冊 第17條 登記簿就登記機關轄區情形按鄉(鎮、市、區)或地段登記之,並應於簿面標明某鄉(鎮、市、區)某地段土地或建物登記簿冊次及起止地號或建號,裏面各頁蓋土地登記之章。同一地段經分編二冊以上登記簿時,其記載方式與前項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