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建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 第3條土地登記,由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辦理之。但該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在轄區內另設或分設登記機關者,由該土…
- 第4條下列土地權利之取得、設定、移轉、喪失或變更,應辦理登記:一、所有權。二、地上權。三、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日前發生之永佃…
- 第5條土地登記得以電腦處理,其處理之系統規範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其處理方式及登記書表簿冊圖狀格式,得因應…
- 第6條土地權利經登記機關依本規則登記於登記簿,並校對完竣,加蓋登簿及校對人員名章後,為登記完畢。土地登記以電腦處理者,經依系統…
- 第7條依本規則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非經法院判決塗銷確定,登記機關不得為塗銷登記。
- 第8條主登記,指土地權利於登記簿上獨立存在之登記;附記登記,指附屬於主登記之登記。主登記之次序,應依登記之先後。附記登記之次序…
- 第9條同一土地為他項權利登記時,其權利次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登記之先後。但於土地總登記期限內申請登記者,依其原設定之先後…
- 第10條土地上已有建物者,應於土地所有權完成總登記後,始得為建物所有權登記。
- 第11條未經登記所有權之土地,除法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不得為他項權利登記或限制登記。
- 第12條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者,於第二十七條第四款、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第一百條、第一百…
- 第13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六十九條所稱登記錯誤,係指登記事項與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所載之內容不符者;所稱遺漏,係指應登記事項…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