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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27條 船舶運送業應於領取許可證時,依下列規定繳納許可證費:一、經營國際航線者新臺幣三萬六千元。二、經營國內航線者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三、經營國內航線變更經營國際航線,應增繳許可證費新臺幣一萬八千元。外國籍船舶運送業於領取許可證時…
  2. 行政船舶運送業管理規則 第28條 本法及本規則有關船舶運送業之籌設許可及廢止、許可證之核發、換發與註銷、公司變更登記、船舶購建與出售、營運、管理、證照費收取、處罰及外國籍船舶運送業之管理等相關事項,主管機關得委任航政機關辦理。
  3. 行政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
  4. 行政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中華民國船舶應由船舶所有人向航政機關為所有權之登記,並申請核發船舶國籍證書。前項船舶國籍證書格式,如附件一。船舶國籍證書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二。
  5. 行政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第3條 船舶國籍證書有遺失、滅失或破損時,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船舶國籍證書申請書,並申敘事由,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船舶國籍證書登載事項有變更、遺漏或錯誤時,船舶所有人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
  6. 行政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第4條 航政機關核對船舶國籍證書發覺登載事項與事實不符時,應通知船舶所有人於一個月內,申請變更或換發船舶國籍證書。
  7. 行政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第5條 船舶所有人於領得換發之國籍證書時,應將舊有證書繳由航政機關註銷。但因特殊事故未能即時繳銷者,得申敘事由於一個月內繳銷之。逾期未繳銷者,由航政機關逕行註銷其證書,並於航政機關公告處所及網站公告之。
  8. 行政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第6條 船舶國籍證書中所填之船舶號數,不得因登載事項之變更而變更。
  9. 行政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7條 船舶所有人在國外取得船舶者,得檢附取得船舶或原船籍國之相關證明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如附件三),並應自領得該證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發給船舶國籍證書。
  10. 行政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第8條 在國外港口停泊之船舶,遇有船舶國籍證書遺失、破損,或證書上登載事項變更者,該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有人得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航政機關申請核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船舶在航行中發生前項情形時,該船舶之船長或船舶所有人…
  11. 行政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第9條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登載事項有變更、遺漏或錯誤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應自發覺或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申敘事由,向航政機關申請變更,但船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用途變更時,應申請換發。
  12. 行政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第10條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遇有遺失、滅失或破損時,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得申敘事由,檢具有效證明文件向航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13. 行政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第11條 航政機關依前二條規定補發或換發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時,不得變更原有證書之有效期間。
  14. 行政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第12條 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或領得換發之船舶國籍證書時,該臨時船舶國籍證書即失其效力,並應由船舶所有人繳交航政機關註銷。前項證書因特殊事故未能即時繳銷者,船舶所有人得申敘事由於一個月內繳銷。逾期未繳銷者,由航政機關逕行…
  15. 行政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3條 申請核、換、補發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時,應依附表定額繳納證書費。
  16. 行政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本條文有附件第14條 申請變更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登載事項時,應依附表定額繳納手續費。
  17. 行政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第15條 依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應繳銷而不能繳銷時,船舶所有人應敘明事由,向航政機關申請作廢並註銷。前項證書註銷作業,得由航政機關於公告處所及網站公告之。
  18. 行政船舶國籍證書核發規則 第16條 船舶國籍證書或臨時船舶國籍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船舶所有人未依限申請註銷所有權登記及繳銷證書,而無正當理由者,航政機關得逕行註銷證書並公之:一、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應繳銷而未依限繳銷,且無正當理由者。二、因強制執行、行…
  19.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條 本規則依船舶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20.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2條 船舶之設備及其屬具,除高速船、遊艇及小船外,依本規則規定。
  21.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3條 本規則所定之船舶等級如下:一、客船:(一)第一級船為航行國際航線之客船。(二)第二級船為航行短程國際航線之客船。(三)第三級船為航行外海航線之客船。(四)第四級船為航行沿海航線之客船。(五)第五級船為航行內水航線之客船。…
  22.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4條 …班次作定期往返航行之客船。四、漁船:指用於商業採捕水產生物之船舶。但娛樂漁業漁船,不在此限。五、水產加工船:指設有水產生物加工設備之船舶。六、核子船舶:指裝有核子動力裝置之船舶。七、全船人數:指航政機關核定全部在船人數。
  23.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5條 本規則所稱各種航線之定義如左:一、國際航線:指船舶航行於我國港口與外國港口間,或外國各港口間之航線,而不屬於短程國際航線者。二、短程國際航線:指船舶航行於某一國際航線上,其距離可供乘客與船員安全著陸之港口或地點不逾二百浬…
  24.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6條 本規則所稱船舶設備,指下列各款而言:一、救生設備。二、消防設備。三、燈光、音號及旗號設備。四、航行儀器設備。五、無線電信設備。六、居住及康樂設備。七、衛生及醫藥設備。八、通風設備。九、冷藏及冷凍設備。十、貨物裝卸設備。十…
  25.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7條 本規則所稱設備證書,指國際公約規定之各項設備證書暨船舶設備及其屬具所應具備之各項證書。
  26.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8條 本規則所稱航程,指船舶自最初發航港至最後目的港之航程。
  27.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1條 非航行於國際航線之船舶,因船型、大小、構造及用途等,確認按照本規則規定實施有困難時,得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列舉事實及理由,送請航政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轉航政機關酌予核減或豁免部分設備。非航行於國…
  28.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2條 船舶具有特殊之設計、構造、型式、用途或性能,本規則對其設備之規定未盡能適用時,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將有關圖說送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轉航政機關專案核定替代設備。
  29.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7條 船舶及其設備經重大之修理、改裝或更換者,應符合本規則規定。
  30. 行政船舶設備規則 第18條 船舶為執行救助遭遇海難船舶、搭救遇難人員或因不可抗力之原因而變更其航程,致該船無法符合本規則規定應備之設備時,航政機關得寬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