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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 / 48 頁-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申請辦法 第17條 本辦法申請案件之審議進度及相關資訊,主管機關應上傳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之使用許可相關作業系統。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2條 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使用許可案件(以下簡稱申請案件),應以本規則為審議基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並應符合其規定。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3條 申請案件應符合共同許可條件及所在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與共同許可條件有重複規定者,以國土功能分區許可條件為準。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4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原始地形:指申請案件範圍內於申請當時地表上之高低起伏形態,並以實測地形為準。如有明顯擅自變更者,則以整地前之地形為準。二、聯絡道路:指直接臨接申請案件範圍之道路,並可連通至公路、計畫道路等依法可供…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5條 申請案件位於全國國土計畫所列環境敏感地區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得違反環境敏感地區劃設所依據之中央目的事業法令規定。二、應就環境敏感地區之特性,規範土地使用種類及強度。三、應就環境敏感地區特性,擬定具體之衝擊減輕措施…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6條 申請案件應分析使用範圍及相鄰地區地質,潛在地質災害具有影響相鄰地區及申請案件範圍安全之可能性者,於其災害影響範圍內不得使用。但敘明可排除潛在地質災害,並經依法登記開業之地質相關專業技師簽證者,不在此限。申請案件位於地質法…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7條 申請案件位於水庫集水區(供家用或供公共給水),經該水庫管理機關(構)認定不影響水庫集水區保育實施計畫之執行者,其土地使用規劃及配置應採低密度利用,與自然環境配合,並依附表規定辦理。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8條 申請案件位於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轄區之高速鐵路沿線二側一公里範圍內者,應知會高速鐵路主管機關;申請案件位於高速鐵路二側一百五十公尺範圍內者,應進行申請案件範圍荷重對高速鐵路結構及下陷影響評估分析,並取得高速鐵路主管機關…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9條 申請案件範圍形狀應完整,以利於整體規劃使用及水土保持規劃,其使用不得阻絕相鄰地區原有通行之功能。範圍內有部分為非申請使用之地區者,應維持該等地區原有通行之功能。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10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申請案件應至少設置二條聯絡道路各自連結聯外道路,其中一條作為主要聯絡道路,另一條作為能容納消防車通行之緊急通路,並應符合下表設置基準;下表未列之使用計畫,其主要聯絡道路路…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11條 申請案件應確保通往縣級以上聯外道路系統之順暢,其衍生之尖峰小時交通流量不得超過該道路系統D級服務水準之最小剩餘容量,且其對鄰近重要路口延滯不得低於D級服務水準,優先申請者得優先分配剩餘容量。申請案件屬住宅或填海造地之使用…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12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申請案件應依推估衍生之尖峰小時停車需求設置公共停車空間,並應符合下表設置基準: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13條 申請案件應與當地公共設施相互配合,並應取得電力、垃圾處理及自來水等相關事業主管機構之同意文件。但無該需求之申請案件或各該機構無法提供服務,經申請人另以其他方式提供,並取得有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14條 申請案件應依使用需求及環境特性,由申請人於使用範圍內設置下列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一、道路、人行道。二、公共停車場。三、污水處理排放、廢棄物處理及其他必要之環保設施。四、雨水處理排放、滯洪設施。五、水電供給及其他必要…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15條 申請案件範圍內之原始地形於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地區,不得作為建築基地,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平均坡度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超過百分之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使用為限。二、平均坡度百分之…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16條 申請案件屬廢棄物衛生掩埋場、廢棄物封閉掩埋場、填埋型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探採礦場、於土石採取專區內之土石採取等使用計畫,符合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審查通過之要件,且加強考量景觀、生態與公共及國土安全之措施,經國土計畫審…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17條 為維護整體景觀風貌,申請案件應依環境特性,研擬景觀計畫。申請案件應擇取位於高速鐵路、高速公路二側二公里或至最近稜線其中範圍較小者,做視覺景觀分析。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18條 申請案件應自使用範圍邊界線退縮設置隔離綠帶或設施,寬度不得小於十公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寬度不得小於二十公尺:一、申請案件範圍緊鄰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或國土保育地區。二、屬農業科技設施、工業設施、油(氣)設施及電力設施之…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19條 申請案件應依下水道法設置專用下水道系統及管理組織;涉及排放廢污水者,申請案件範圍內應設置適當之廢污水處理設施,且下水道系統應採雨水、廢污水分流排放方式,接通至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之排水幹線、河川或公共水域。屬水污染防治…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20條 申請案件應依水利法或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提供滯洪設施及排水路,以阻絕因其使用增加之逕流量。前項排水路設計應具聯外排水通洪能力。前二項滯洪設施量體與逕流量計算及排水路設計,應以水利主管機關核定之出流管制規劃書或水土保持主管…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21條 申請案件扣除不可使用區及資源保育區面積後,山坡地之透水面積應達剩餘計畫面積之百分之五十,平地之透水面積應達剩餘計畫面積之百分之三十。申請案件位於依地質法劃定公告之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者,其透水面積應依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22條 申請案件應依下列規定提出綠化計畫:一、應涵括緩衝、遮蔽、隔離、綠蔭、防音、防風、防火及地被等機能植栽、景觀植栽及人工植栽等項目。二、就申請案件範圍內現有植栽詳細調查,樹高十公尺以上及樹高五公尺以上且面積達五百平方公尺之樹…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23條 申請案件應配合使用計畫性質及環境特性,研擬防災、救災計畫,並提出相關因應措施,包括監測、避災、減災方式等,以因應氣候變遷影響與不同災害發生時之緊急避難及防救災業務。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24條 申請案件應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至第四項所定管制規則規定之建蔽率、容積率,並由國土計畫審議會視個案之使用類型、實際需求及規模等因素審定之。屬行政院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且為政府興辦之重大建設,經審查認定符合下列規定…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25條 申請案件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專案輔導合法相關法令或方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之限制:一、申請案件範…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26條 …一定規模以上或性質特殊土地申請使用許可認定標準所定性質特殊之申請案件,應說明選址條件、設置必要性及使用行為對鄰近地區之負面影響及防治措施。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28條 申請案件位於海洋資源地區,適用第五條、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規定,其餘得不受限制。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29條 申請案件屬以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辦理者,得不受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說明下列有關申請案件範圍與周邊生產、生活、生態資源之事項及重劃後維護措施:(一)所屬農村再生…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30條 申請案件應具體說明範圍及面積之合理性,並以最小需用為原則。但依第三十三條規定實施彌補復育者,不在此限。申請案件屬國防、重大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計畫,應說明區位無可替代性。
- 行政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31條 申請案件應考量維護自然環境及景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於申請案件範圍內留設適當比率之開放及緩衝空間,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使用。二、應避免破壞申請案件範圍及其周邊地區既有生態廊道或生態網絡之完整性及多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