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13條 法規: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二章 許可條件 › 第一節 共同許可條件 第13條 申請案件應與當地公共設施相互配合,並應取得電力、垃圾處理及自來水等相關事業主管機構之同意文件。但無該需求之申請案件或各該機構無法提供服務,經申請人另以其他方式提供,並取得有關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