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案件應確保通往縣級以上聯外道路系統之順暢,其衍生之尖峰小時交通流量不得超過該道路系統D級服務水準之最小剩餘容量,且其對鄰近重要路口延滯不得低於D級服務水準,優先申請者得優先分配剩餘容量。
申請案件屬住宅或填海造地之使用計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屬住宅者,其衍生之平日尖峰小時交通流量,不得超過該道路系統C級服務水準之最小剩餘容量,且其對鄰近重要路口延滯不得低於C級服務水準。
二、屬填海造地者,主要聯絡道路容量設計,以尖峰時間不低於C級服務水準,且道路等級不得小於標準雙車道公路。
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11條
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