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第9條 法規:國土計畫使用許可審議規則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第二章 許可條件 › 第一節 共同許可條件 第9條 申請案件範圍形狀應完整,以利於整體規劃使用及水土保持規劃,其使用不得阻絕相鄰地區原有通行之功能。範圍內有部分為非申請使用之地區者,應維持該等地區原有通行之功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