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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24條 …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依前項但書規定逕送懲戒法院審理者,應提出移送書,記載被付懲戒人之姓名、職級、違法或失職之事實及證據,連同有關卷證,一併移送,並應按被付懲戒人之人數,檢…
  2.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25條 …及之公務員有數人,其隸屬同一主管機關者,移送監察院審查或懲戒法院審理時,應全部移送;其隸屬不同主管機關者,由共同上級機關全部移送;無共同上級機關者,由各主管機關分別移送。
  3.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26條 …理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之機關。當事人就懲戒法院有無受理權限有爭執者,懲戒法庭應先為裁定。前二項裁定作成前,懲戒法庭得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4.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29條 聲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懲戒法院為之。但於審理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審理程序。但其聲…
  5.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30條 …之法官,不得參與裁定。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並任懲戒法院院長之法官裁定之。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應即迴避。聲請法官迴避經懲戒法庭第一審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6.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31條 法官有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經懲戒法院院長同意,得迴避之。
  7.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42條 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依職權自行調查之,並得囑託法院或其他機關調查。受託法院或機關應將調查情形以書面答覆,並應附具調查筆錄及相關資料。
  8.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56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免議之判決:一、同一行為,已受懲戒法院之判決確定。二、受褫奪公權之宣告確定,認已無受懲戒處分之必要。三、已逾第二十條規定之懲戒處分行使期間。
  9.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58條 …之法官為限;不問當事人是否在場,均有效力。公告判決,應於懲戒法院公告處或網站公告其主文,書記官並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10.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74條 …第二審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前項言詞辯論實施之辦法,由懲戒法院定之。
  11.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85條 …決之重要證據,漏未斟酌。九、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經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為牴觸憲法。前項第四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非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提起再審之訴。判決確定後受判決人已死亡者,…
  12.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88條 …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並添具確定判決繕本,提出於懲戒法院為之:一、當事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13.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98條 公務員懲戒判決執行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考試院定之。
  14.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103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15.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行政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訂定之。本辦法未規定之事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16.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2條 經遴選改任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其在職訓練期間不得少於三個月;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其職前訓練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前項訓練分理論課程與實務課程二階段實施,理論課程由司法院舉辦,應向司法院辦理報到手續;實務課程由司法院委由最…
  17.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3條 經遴選改任或甄試審查合格為高等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由最高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施以實務課程之訓練。經遴選改任或甄試審查合格為最高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由最高行政法院施以實務課程之訓練。前二項實務課程之訓練,包括協助法官辦理…
  18.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4條 受訓人員之請假,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辦理。理論課程請假應經司法院核准;實務課程請假應經訓練之行政法院院長核准。
  19.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5條 經遴選改任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於訓練期間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間三分之一者,應於補足時數後,再行分發。
  20.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7條 …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間三分之一者。二、不服從負責訓練之行政法院法官之指導,情節重大者。三、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之具體事實者。四、有其他重大之事由者。前項退訓處分,應經甄試審查委員會審議。
  21.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10條 經遴選改任行政法院法官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參加理論課程之訓練:一、調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辦事之法官,其調辦事期間逾一年以上。二、取得憲法、行政法、租稅法、商標法、專利法、土地法、公平交易法、政府採購法或其他主…
  22.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11條 本辦法施行前依高等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訓練要點完成訓練者,視為已依本辦法之規定完成訓練。
  23. 司法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12條 有關訓練之作業要點,由司法院另訂之。
  24.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3條 …機構領取,經通知二次而逾期不領取者,得註明緣由,退回原寄行政法院。
  25.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5條 交由郵務機構送達之行政訴訟文書,應由行政法院加具封套,並納足所需資費及回執費。前項封套應載明應受送達人之姓名、處所。採用窗式封套者,應顯示於正面透明欄內。行政法院已知或可得而知應受送達人與他造當事人之住居所相同,或應受送…
  26.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7條 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除別有規定外,應按行政法院在封套上所示應受送達人處所行之。於日間送達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本人,亦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願代為收受而居住於同一住宅之主人受領行政訴訟文書者,應受送達人之處…
  27.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13條 …封套加註其內為證物,而應受送達人未實際領取者,應退回原寄行政法院,並由原寄行政法院負擔所需資費。前項自治機關,指鄉(鎮、市)、區公所及村(里)辦公處。
  28.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14條 行政法院交付郵務機構送達之行政訴訟文書,得於星期日、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
  29.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15條 送達證書應由行政法院依本法第八十三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先行填明下列事項,黏附於封套之上:一、交送達之行政法院。二、應受送達人。三、應送達之行政訴訟文書。四、送達處所。前項送達處所與實際送達之處所不同時,郵…
  30. 司法郵務機構送達行政訴訟文書實施辦法 第17條 …訴訟文書及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應於不能送達之翌日,繳還原寄行政法院,其送達處所與行政法院不在同一地者,應按該地交通情形所需之日數,即行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