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第7條 法規:各級行政法院法官在職訓練及職前訓練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7條 經甄試審查合格之人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以退訓:一、請假及曠課時數合計達受訓期間三分之一者。二、不服從負責訓練之行政法院法官之指導,情節重大者。三、品德、操守有嚴重損及司法信譽之具體事實者。四、有其他重大之事由者。前項退訓處分,應經甄試審查委員會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