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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
院本部
行懲及智財目
公務員懲戒法
第103條
公務員懲戒法 第103條
法規:
公務員懲戒法
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六章 附則
第103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司
法院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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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議決,未經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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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9條
行政訴訟法之規定,除本法別有規定外,與懲戒案件性質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第100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懲戒案件,於修正施行時尚未終結者,除法律別有…
第101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對本法修正施行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議決或裁判提起再審之訴,由懲戒法庭…
第102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一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議決,未經執行或尚未執行終結者,依該次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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