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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3-2條 …服務資費方案。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影本。前項所定之審驗,其審驗項目及合格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第五款資費方案,應於預定實施前以媒體、電…
  2.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3-3條 …服務資費方案。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影本。前項所定應完成建置後始得申請特許執照之門號數,依其申請時程,規定如下: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九…
  3.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3-4條 …服務資費方案。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影本。前項所定審驗,其審驗項目及合格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第五款資費方案,應於預定實施前以媒體、電子…
  4.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3-5條 …服務資費方案。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七、經營者與其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影本。前項所定審驗,其審驗項目及合格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第五款資費方案,應於預定實施前以媒體、電子…
  5.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4條 固定通信業務之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二、業務種類。三、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總額。四、營業區域。五、有效期間。六、發照日期。
  6.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6條 …纜電路出租業務為十五年。前項特許執照期間屆滿,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九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重新換發特許執照;其審查項目及核准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7.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8條 申請人或經營者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籌設同意或特許者,除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已有規定外,不予退還履行保證金,或由主管機關通知保證銀行履行保證責任。
  8.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1條 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得向既有經營者請求諮商網路接續、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出租電路、國際通信必要設施等相關事宜。前項諮商,其程序及方法由主管機關統一安排,既有經營者應配合之。
  9.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2條 經營者應依其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但事業計畫書之內容違反法令規定或逾越經特許經營之業務範圍者,不得為之。事業計畫書內容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由,並檢具變更內容對照表與說明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但其變更…
  10.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2-1條 經營者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建設固定通信網路設備之一部或全部。前項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其通信網路另有增設或變更時,應檢具詳細網路建設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於完成增設或變更後,向主管機關申請通信網路技術審驗,經審驗…
  11.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3條 經營者設置之電信設備,應符合電信設備技術規範。前項電信設備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提供用戶連接多媒體內容傳輸平臺之電信終端設備,自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應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授權訂定之固定通信多媒體…
  12.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4條 經營者設置之電信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足以保障其處理用戶通信之秘密。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三、不致損害使用者或其他公眾通信網路設備。四、通信設備與其他公眾通信網路設備間應有明確之責任分界點。五、通信設備與用戶設置…
  13.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6條 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依其他法令應取得相關證照、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之核准、同意者,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為建設其固定通信網路之必要,須與公用事業所有管…
  14.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7條 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無法於合理期間自行建置或無其他可行技術替代者,得向瓶頸所在設施之固定通信業務經營者,請求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前項共用管線基礎設施之請求…
  15.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8條 為有效運用通信網路資源,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應依主管機關之命令共同成立管線基礎建設協商小組,協商管線基礎設施之規劃、建設及共用事項。
  16.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9條 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為建設微波鏈路及固定無線接取設備所需申請使用之頻率,主管機關得視相關技術發展及頻率資源使用情形依規定核配之。經營者經撤銷或廢止特許時,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無線電頻率使用之核准。
  17.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0條 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應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18.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1條 經營者應遴用領有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之人員,負責及監督通信網路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並於施工日誌及維護日誌認可簽署。前項施工及維護日誌應至少保存一年,主管機關派員查核時,經營者應提供之。
  19.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2條 固定通信業務資費之訂定,由經營者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授權訂定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20.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2-1條 經營者以其自行編列之簡碼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電信號碼提供用戶撥接下載影視、圖像、音訊、數據或簡訊者,應於接通後先向用戶告知計費方式,並提示若不同意應即停止使用,始得開始計費。經營者與其他機構合作提供前項服務者,應就其合作對…
  21.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3條 經營者相互間,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他方不得拒絕。前項網路互連之安排、費率計算、協商及調處程序等相關事項,依主管機關所定電信事業網路互連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22.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4條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得指定經營者提供電信普及服務,被指定之經營者不得拒絕之。經營者應依規定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生之虧損及其必要之管理費用。電信普及服務之具體項目、普及服務地區之核定、提供普及服務經營者之指定、普…
  23.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6條 經營者應依其所經營之業務,建立分別計算資產、收入、成本及盈虧之會計制度。前項會計制度之建立,經營者應提供市內網路業務、長途網路業務、國際網路業務及電路出租業務與細分化網路元件之成本。
  24.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7條 經營者之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應依主管機關所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會計制度及會計處理準則辦理。
  25.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8條 經營者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將其業務、財務及電信設備相關資料,報請主管機關備查;經營者所提報之各項資料不得為虛偽之記載。前項所定相關資料之提報種類、內容、格式及方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命經營者提出…
  26.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9條 經營者對於調查或蒐集證據,並依法律程序查詢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者,應提供之。前項電信內容之監察事項,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辦理之。
  27.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9-1條 經營者對於市內通信之通信紀錄,應至少保存三個月;對於國際及國內長途通信之通信紀錄,應至少保存六個月。經營者因用戶本人查詢之申請,應提供依前項規定保存之通信紀錄。
  28.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49-2條 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用戶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經營者應提供之。經營者核對及登錄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之用戶資料,得以該機關(構)公文…
  29.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0條 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變更時亦同。前項營業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提供服務之項目。二、各項服務收費…
  30. 行政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50-1條 …或其他重大事故導致電信機線設備發生故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營者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通報作業,並依第四項規定向使用者揭露障礙情形及造成使用者損害處理方式:一、市內網路業務用戶一萬戶以上中斷服務達三十分鐘以上者。二、長途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