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為建設微波鏈路及固定無線接取設備所需申請使用之頻率,主管機關得視相關技術發展及頻率資源使用情形依規定核配之。
經營者經撤銷或廢止特許時,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無線電頻率使用之核准。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3條經營者設置之電信設備,應符合電信設備技術規範。前項電信設備技術規範,由主管機關定之。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提供用戶連接多媒體…
- 第34條經營者設置之電信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足以保障其處理用戶通信之秘密。二、維持電信服務之適當品質。三、不致損害使用者或其…
- 第35條違反前二條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改善。
- 第36條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依其他法令應取得相關證照、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之核准、同意…
- 第37條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從事其固定通信網路管線基礎設施之建設時,於通信網路瓶頸所在設施,無法於合理期間自行建置或無其他可…
- 第38條為有效運用通信網路資源,經營者或取得籌設同意書者應依主管機關之命令共同成立管線基礎建設協商小組,協商管線基礎設施之規劃、…
- 第40條市內網路業務經營者設置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應依建築物電信設備及空間設置使用管理規則之規定辦理。
- 第41條經營者應遴用領有高級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之人員,負責及監督通信網路之施工、維護及運用,並於施工日誌及維護日誌認可簽署。前項…
- 第42條固定通信業務資費之訂定,由經營者依電信法第二十六條授權訂定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第42-1條經營者以其自行編列之簡碼或經主管機關核配之電信號碼提供用戶撥接下載影視、圖像、音訊、數據或簡訊者,應於接通後先向用戶告知…
- 第43條經營者相互間,有一方要求與他方之網路互連時,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他方不得拒絕。前項網路互連之安排、費率計算、協商及調處程…
- 第44條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主管機關得指定經營者提供電信普及服務,被指定之經營者不得拒絕之。經營者應依規定分攤電信普及服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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