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24條 法規: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經營特許 第24條 固定通信業務之特許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經營者名稱、代表人及公司所在地。二、業務種類。三、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總額。四、營業區域。五、有效期間。六、發照日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