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固定通信業務之特許執照有效期間如下:一、綜合網路業務為二十五年。二、市內網路業務為二十五年。三、長途網路業務為二十年。四、國際網路業務為二十年。五、市內、國內長途陸纜電路出租業務為十五年。六、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為十五年。前項特許執照期間屆滿,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九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重新換發特許執照;其審查項目及核准規定,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