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第31條 法規: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第二章 經營特許 第31條 申請人取得特許執照前,得向既有經營者請求諮商網路接續、共用管線基礎設施、出租電路、國際通信必要設施等相關事宜。前項諮商,其程序及方法由主管機關統一安排,既有經營者應配合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