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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第8條 …之政務人員年資,由本人或其遺族準用本辦法之規定,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以併計為軍、公、教人員退休(職、伍)、一次給與或撫卹年資。
  2.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第9條 軍職人員退撫基金撥補繳作業,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3.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第10條 本辦法所適用各種書表格式,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定之。
  4.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5條 …債券及短期票券。五、投資國內外上市(櫃)公司股票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六、投資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以下簡稱國內基金)。七、投資國外基金管理機構所發行或經理之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以下簡…
  5.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7條 …價證券之原則如下:。一、投資單一國內外股票、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國內基金、境外基金或國內外資產證券化商品之總成本,不得超過投資當時本準備金淨額百分之五。但單一國內股票前二年度末之市值均占臺灣加權股價指數權重超過百分之十…
  6. 考試公教人員保險準備金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率不得低於承保機關所訂市場常用衡量指標或收益率。三、所管理之基金資產或受託管理法人資產不得少於新臺幣一百億元。受託經營國外投資運用項目者,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一、受託機構須成立三年以上。二、依中華民國法令或外國法令設立登…
  7.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委員產生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組織條例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8. 監察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第2條 …合資經營,政府資本未超過百分之五十者。二、公有營事業機關及各基金轉投資於其他事業,其轉投資之資本額未超過該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者。三、公有營事業機關及各基金接受政府委託代管公庫對國外合作事業及國內民營事業直接投資,政府資本…
  9. 監察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第3條 政府或公有營事業機關及各基金參加公私合營事業投資,應依照預算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已編有預算者,應由主管機關就投資目的、所營事業、資本組成、投資金額及效益分析等計畫,檢同有關資料、協議或契約等,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前項投…
  10. 監察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第4條 …核定者,其有關資料應由各該投資機關送審計機關。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投資之民營事業,其股東會及董事會議程涉及第一項所定之重大事項者,應由主管機關將會議紀錄送審計機關。
  11. 憲法中華民國憲法 第164條 …,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12.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6條 …辦理分配時,除依第七條第一項提撥分配予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或資助機關之部分外,其餘收入之分配比例應按前款研管會決議辦理。歸屬本院之智慧財產權,依法應繳納年費或維持費者,於繳費五年後未實施移轉或授權,本院參酌創作人或…
  13. 總統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7條 …生費用後之淨收入,提撥分配百分之二十予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或資助機關剩餘部分於本院所負擔專利費用金額內優先分配予本院後,得依下列方式分配:一、依創作人意願,至多共分配三分之一。二、依創作人所屬單位意願,至多共分配三…
  14. 行政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13條 …濟發展、產業發展、國土區域離島發展、法制革新與協調及國家發展基金。九、其他有關經濟、能源及農業事項。
  15. 行政行政院處務規程 第17-2條 …治暴力受難者與家屬創傷療癒之協調及業務督導。九、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協調及業務督導。十、其他有關人權及轉型正義事項。
  16. 行政受災地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第5條 …額擔保品時,得由各機關籌編經費,協商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保證成數不低於八成。
  17. 行政受災地區民眾重建或修繕資金利息補貼作業辦法 第8條 …法業務所需補貼經費來源,應視需要編列相關預算支應,或運用相關基金配合,並得以賑災專戶之民間捐款優先支應。
  18.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7條 …屬之所有權人或其繼承人外,應移轉為國家所有,並由中央成立特種基金,作為推動轉型正義、人權教育、長期照顧、社會福利政策及轉型正義相關文化事務之用。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19. 行政促進轉型正義條例 第11-2條 …。五、轉型正義教育事項,由教育主管機關辦理。六、促進轉型正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事項,由國家發展委員會辦理。七、其他轉型正義事項,由行政院指定之;前六款所定事項需變更中央主管機關者,亦同。前項各款事項,涉及各機關(構)…
  20. 行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條 …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穩定,確保國家安定,特設置國家金融安定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定本條例。
  21. 行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2條 本基金之設置、管理及運用,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22. 行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3條 本基金以行政院為主管機關。
  23. 行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4條 本基金可運用資金之總額為新臺幣五千億元,其來源如下:一、以國庫所持有之公民營事業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借款最高額度新臺幣二千億元。二、借用郵政儲金、郵政壽險積存金、勞工保險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所…
  24. 行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5條 本基金設國家金融安定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本基金運用事項之審議。二、本基金操作策略計畫之核定。三、本基金資金調度事項之審議。四、本基金財務報告及盈虧撥補之審議。五、其他有關本基金管理、運用及…
  25. 行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9條 委員會以本基金名義借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各基金之資金時,盈虧均歸屬本基金。但應給予各基金合理之補償及收益。前項補償以借用時已發生之損失為限;收益以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六二五個百分點計算。
  26. 行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0條 本基金之資金,除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動用者外,以下列方式保存:一、現金。二、存放於信用良好之金融機構。三、購買政府債券、金融債券、金融機構發行之短期票券。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
  27. 行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1條 本基金於達成安定金融市場任務後,就第八條第一項之操作標的應適時予以處理。本基金應於達成任務後三個月內將運用資金額度以及相關評估報告送立法院。
  28. 行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2條 本基金資產之處理,如收回款項大於投資成本時,應提列部分列為本基金之投資損失特別準備;如收回之款項小於投資成本時,其差額應先以投資損失特別準備沖抵,不足者,得認列損失。前項投資成本,應包含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給予各基金之補償…
  29. 行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3條 本基金不受預算法有關規定之限制。但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依決算法辦理決算。本基金之收支及運用情形,按季公告之。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適度保留或解繳國庫;如有虧損,包括已實現或未實現虧損,由主管機關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彌…
  30. 行政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14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訂定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