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第3條 法規:審計機關審核公私合營事業辦法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第3條 政府或公有營事業機關及各基金參加公私合營事業投資,應依照預算法有關規定辦理,其已編有預算者,應由主管機關就投資目的、所營事業、資本組成、投資金額及效益分析等計畫,檢同有關資料、協議或契約等,送審計機關,變更時亦同。前項投資如為因應事實需要,依預算法第八十八條規定報經各級政府核准,預撥資本者,在未完成預算程序前,應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