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第9條 法規:國家金融安定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第9條 委員會以本基金名義借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各基金之資金時,盈虧均歸屬本基金。但應給予各基金合理之補償及收益。前項補償以借用時已發生之損失為限;收益以台灣銀行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加○‧六二五個百分點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