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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8條 基金會對於執行長、副執行長、分會會長、分會執行秘書、審查委員會委員、覆議委員會委員、各專門委員會委員及其他重要職位人員之相關事項,除依本法、捐助及組織章程之規定外,應另行訂定聘任及不適任予以解任之標準,並詳訂其職權與義務…
  2.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9條 基金會就其組織、員額編制及涉及專職人員人事經費等事項,應訂定相關辦法,報經本院核定。基金會對於前條以外專職人員之進用、解任(雇)、管理、獎懲等,應訂定人事相關管理規定,陳報本院備查。
  3.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0條 基金會應依設立目的,擬定年度工作計畫書及預算書,並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六個月陳報本院備查。基金會應將年度工作報告、決算及財產清冊於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陳報本院備查。其中年度決算書並應附送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必要時本院得調…
  4.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基金會會計事務之處理,其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會計年度之起訖以曆年制為準,並應依其會計事務性質、業務實際情形及發展管理上之需要,訂定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陳報本院備查。前項會計及內部稽核制度之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
  5.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2條 基金會就其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與各分會間之資金流動、運用方法與會計帳目關係,應訂定相關辦法;其涉及基金之管理及運用者,應經本院核定。
  6.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3條 基金會一切款項之提領,應有執行長、主辦會計及出納三人分別簽章。但執行長得授權代簽人簽章。基金會分會對於款項之提領及支出,應有分會會長、執行秘書及主辦會計(或出納)三人分別簽章。主辦會計及出納人員之聘任及解任,應報董事會及…
  7.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4條 基金會資金之支出,以與設立目的有關之活動為限,不得於設立目的外,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人、員工或團體給予任何不合法令或不合理之利益。
  8.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5條 基金會辦理各項採購,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令之規範。
  9.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6條 基金會應保存下列文件,備供本院派員檢查:一、捐助及組織章程。二、董事、監察人名冊。三、設立許可文件及法人登記證書。四、最近三年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會議紀錄。五、最近五年辦理法律扶助事件及一般行政、財會之案卷。六、財產目錄及…
  10.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7條 本院得命基金會就其各項業務、會計及財產相關事項提出口頭或書面報告,並得就第三條所定監督事項每年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檢查。本院為前項監督時,得命基金會提出前條相關文件。
  11.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8條 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院應予糾正並限期改善:一、未依本法、捐助及組織章程、基金會年度工作計畫執行業務,或執行核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二、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決議違法或重大不當。三、財務收支無詳實記載,或不具合法憑證,或…
  12. 司法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9條 基金會董事、監察人未依法行使職權、履行義務,或基金會不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接受查核者,本院得視違反情節輕重,為糾正或解任之處置。
  13. 考試考試院處務規程 第19條 第三組第二科之職掌如下:一、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監督政策研擬規劃事項。二、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監督法令之擬辦、審核事項。三、關於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監督議案之審查會及其他有關會議事項。四、院會決…
  14. 考試考選業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條 …四項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設置考選業務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特訂定本辦法。
  15. 考試考選業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考選部為管理機關。
  16. 考試考選業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一、應考人繳交之報名費收入。二、本基金之孳息收入。三、受贈收入。四、其他有關收入。前項第一款之報名費收入,包括各項考試應考人依筆試及申請減免應試科目、考試方式、分階段或分試審議、口試、體能測驗、實地測驗…
  17. 考試考選業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一、辦理各項考試之相關支出。二、使用考場大樓、試務大樓及其附屬設施所應分擔之維護及管理支出。三、符合基金設置目的之其他有關支出。
  18. 考試考選業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國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19. 考試考選業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20. 考試考選業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7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1. 考試考選業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22. 考試考選業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23. 考試考選業務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24. 考試委託辦理考試辦法 第12條 …關、學校、團體辦理之考試,考試報名費收入由考選部解繳考選業務基金專戶,考試經費由考選部編列附屬單位預算,交由受委託辦理考試之機關、學校、團體支用。
  25.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第2條 參加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人員轉任不同身分別職務時,其轉任前原繳而未曾領取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於轉任之服務機關或公立學校報繳其加入退撫基金費用之次一作業月份,移撥至轉任後之身分別退撫基…
  26.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第3條 參加退撫基金人員具有義務役、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或留職停薪期間等未繳納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得於初(轉)任到職支薪、回職復薪或主管機關依法令釋准予併計之日起十年內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其應繳之退撫基金費用,由退撫基金管理…
  27.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第4條 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申請程序,除退撫法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由參加退撫基金人員備齊證明文件及本人簽名或蓋章之申請書,先由服務機關或公立學校人事主管人員切實審查;其申請書表及所附證件不足者,應通知申請人補正後,函送退撫基金…
  28.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第5條 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之計算標準,除退撫法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具有義務役年資,依初任到職支薪或回職復薪之日時,所審(敘)定俸點薪級,計算應補繳退撫基金費用。二、依其他法律規定得予併計之任職年資,或依法得予…
  29.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第6條 申請人申請補繳退撫基金費用時,應於退撫基金管理機關通知之二個月繳費截止期限內,依規定全額或撥繳比例共同負擔,一次繳入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退撫基金帳戶;未於退撫基金管理機關通知之繳費截止期限內一次繳入退撫基金…
  30.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撥補繳費用辦法(107.06.29訂定) 第7條 參加退撫基金人員補繳義務役年資而依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核發之繳款單完成繳費程序後;其初任到職支薪日之俸點薪級有變更並追溯生效者,由原申請服務機關檢附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送退撫基金管理機關依第三條規定重新核算,辦理補繳或退還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