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第19條 基金會董事、監察人未依法行使職權、履行義務,或基金會不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接受查核者,本院得視違反情節輕重,為糾正或解任之處置。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