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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0條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創始機構之名稱、地址。二、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存續期間。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及信託時期。四、與受益證券有關之下列事項:(一)信託財產本金或其所生利益…
  2.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1條 …決議及申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不得變更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但其變更對受益人之權益無重大影響者,申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向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即得變更之。前項申請或申報,應以申請書或申報書載明變更之內容及理由,並檢附…
  3.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2條 受託機構應於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檢具該計畫之結算書及報告書,向主管機關申報。
  4.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4條 受託機構不得以信託財產借入款項。但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前項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定借入款項之目的,應以配發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為限。特殊目的信託中屬於信託財產之閒置資金,其運用範圍以下列各款規定為限:一…
  5.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5條 受託機構得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發行各種種類及期間之受益證券。受益證券清償後,資產池之賸餘財產應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分配與殘值受益人。
  6.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17條 受託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受託機構辦理前項公開招募時,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處理準則及公開說明書之記載…
  7.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26條 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區分各種種類受益權時,如受益人會議之決議有損害特定種類受益人之權利時,其決議應經該特定種類受益人會議決議之承認。前項決議之承認,應有該特定種類受益人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受益人表決權三分之二以…
  8.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5條 …得將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委任服務機構代為處理。但以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有載明者為限。服務機構應定期收取信託財產之本金、或其利益、孳息及其他收益,提供受託機構轉交受益人並將信託財產相關債務人清償、待催收與呆帳情形及其他重大…
  9.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6條 受託機構應分別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及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執行完成後四個月內,就特殊目的信託之信託財產作成下列書表,向信託監察人報告,並通知各受益人:一、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之報告書。前項書表之內容,不…
  10.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7條 …的信託之利益分配,應按各受益人本金持分之比例為之。但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1.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38條 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所為之資產移轉,其相關稅費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因移轉資產而生之印花稅、契稅及營業稅,除受託機構處分不動產時應繳納之契稅外,一律免徵。二、不動產、不動產抵押權、應登記之動產…
  12.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44條 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變更內容涉及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之應記載事項之變更,受益人於受益人會議為前條第一項之決議前,已以書面通知受託機構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並於受益人會議為反對者,除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且於公開說明書或…
  13.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52條 …時,受託機構應儘速處分信託財產,並將處分所得之現金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分配。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因前條所定事由而終止時,受託機構處分信託財產,應依信託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辦理。但特殊目的信託契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14.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54條 …。金融機構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得於外國成立特殊目的公司辦理資產證券化業務。其核准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特殊目的公司應於其名稱中標明特殊目的公司之字樣。非特殊目的公司,不得使用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或易於使人誤認其為特殊目的公…
  15.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56條 …百二十九條所定之事項外,尚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一、以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為公司目的之意旨。二、公司之存續期間及解散事由。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記載於章程者,不生效力:一、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
  16.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63條 …一者,不得充任董事: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所定事由者。二、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之創始機構及其負責人。三、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負責管理及處分該資產之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四、資產證券化計畫所定監督機構及其負責人。五、資產證券化計畫…
  17.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64條 …並負忠實義務。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股東會決議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時,參與決議之董事,對於特殊目的公司負賠償之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資產證券化計畫之…
  18.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70條 董事執行業務有違反法令、章程、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行為,或經營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時,監察人應即通知董事停止其行為。
  19.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73條 …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一、資產證券化計畫。二、受讓資產之契約或其他證明文件。三、特殊目的公司之名稱、公司章程及所在地。四、董事之姓名及住所。五、董事決議之日期及其證明文件。六、受讓資產之管理…
  20.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74條 資產證券化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創始機構之名稱及地址。二、受讓資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價額、平均收益率、期限及受讓時期。三、資產證券化計畫之執行期間及相關事項。四、資產基礎證券之總金額、票面利率或權利內容,以及本金、…
  21.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77條 …發行資產基礎證券時,為保護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權益,應依資產證券化計畫之規定,選任監督機構,並簽訂監督契約。但不得選任該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載之創始機構或服務機構為監督機構。
  22.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78條 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有受領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畫配發或償還之本金、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之權利。監督機構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利益,依本條例之規定行使權限及履行義務,並負忠實義務。監督機構得以…
  23.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79條 …、決議違反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之一般利益者。三、修正或變更資產證券化計畫而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四、不同種類及期間之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分組行使其表決權時,未獲各分組一致決議通過者。
  24.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1條 …殊目的公司所受讓資產或其所生之利益、孳息或其他收益,除依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載之借入款項外,有優先於特殊目的公司之其他債權人及股東受償之權利。特殊目的公司依資產證券化計畫發行不同種類及期間之資產基礎證券時,各不同種類或期間之…
  25.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3條 …目的公司於發行資產基礎證券後,創始機構與特殊目的公司應於資產證券化計畫所載之受讓期間內,辦理資產之移轉手續,不得有拖延或虛偽之行為。前項資產之移轉,其會計處理應符合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創始機構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資產移轉,並依…
  26.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4條 …大訊息,提供監督機構。服務機構無法履行其服務義務時,得依資產證券化計畫規定或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備位服務機構繼續提供資產管理處分之服務。
  27.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5條 除本條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將所受讓之資產出質、讓與、互易、供擔保或為其他處分。
  28.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6條 特殊目的公司除得經營資產證券化業務外,不得兼營其他業務。
  29.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88條 除本條例或資產證券化計畫另有規定者外,特殊目的公司不得借入款項。前項借入款項之目的,應以依資產證券化計畫配發或償還利益、本金、利息或其他收益為限,並經全體董事同意後為之。
  30. 行政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第91條 特殊目的公司應按資產證券化計畫,就不同種類或期間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條件,分別設置帳簿,就所受讓資產之管理及處分情形作成紀錄,計算其損益及分配金額,並應定期就受讓資產之帳面餘額、已收回之本金或其他利益、待催收與呆帳情形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