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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考試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3條 …組織法、組織通則、組織自治條例、組織規程及組織準則(以下簡稱組織法規)應規定另以編制表列明其所置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編制表格式如附表一。依本法第六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訂定共用編制表之機關,以共用編制表所置職稱之員額加總計算…
  2. 考試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4條 …中選置職稱:一、職稱應與業務性質相符。二、主管職稱應與各機關組織法規、處務規程或辦事細則所定內部單位組設名稱相符。三、非主管職稱應與機關或單位業務性質相符。但與其業務性質相符之職稱有兩個以上且列等不同時,應依該職務之職責…
  3. 考試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10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明定一職稱由其他職稱人員兼任時,該職稱定有官等者,其兼任人員本職之官等不得低於所兼任職稱之官等。
  4. 考試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11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或編制表修正後,如有需予留用人員,應於編制表中明定其留用職稱。
  5. 考試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12條 …職稱選置及各官等職等員額配置不符本準則規定者,應於下次修正其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時修正之;如有特殊原因者,得由各機關敘明理由,報經核定機關函請銓敘部同意延後修正。
  6. 考試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13條 機關配合政府政策進行組織精簡、人員移撥,修正組織法規,或因組織結構、業務性質特殊,無法依本準則規定選置職稱、配置各官等職等員額者,得敘明理由,報請考試院同意。前項原因消滅後,機關應於下次修正其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時,依本準則…
  7. 考試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暨勞工保險局現職人員轉任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與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第2條 …敘官職等級辦法所定之轉任資格者,得選擇依該辦法轉任,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現職人員得以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選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
  8. 考試職務歸系辦法 第2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由歸系機關或受委任歸系機關就職務說明書所定之工作性質,依職系說明書及其他有關規定歸入適當職系,並製作職務歸系表一式二份送銓敘部核備,同時副知職務所在機關。前項所稱歸系機關為總統府、五院、國家安…
  9.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3條 …給法第五條所定之職務加給、技術或專業加給及地域加給三種。二、組織法規:指組織法、組織條例、組織通則、組織規程、組織準則、組織自治條例及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訂定發布之處務規程、辦事細則。三、機關:指依組織法規設置,並兼…
  10.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9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並實際負領導責任之主管人員,或組織法規以外之其他法律規定應置專責承辦業務人員並授權訂定組織規程,其擔任組織規程內所列主管職務,並實際負領導責任者,得支領主管職務加給。各機關組織法規未規定,由各機關首長命…
  11. 考試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 第10條 經權責機關依法令規定核派兼任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主管職務者,其主管職務加給在不重領、不兼領之原則下,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兼任之主管職務如列有官等、職等者,其主管職務加給應在該兼任主管職務列等範圍內依本職銓敘審定職等支給。但…
  12. 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與交通行政人員相互轉任資格及年資提敘辦法 第2條 …所稱交通行政人員,指擔任經交通部會同銓敘部認定之交通行政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簡薦委任(派)官等及職等職務,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官等及職等之人員;所稱相互轉任,指上述兩類人員間之轉任。前項人員相互轉任,以與原任職務之性質相近、…
  13.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6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前項職等標準及職務列等表,依職責程度、業務性質及機關層次,由考試院定之。必要時,得由銓敘部會商相關機關後擬訂…
  14.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7條 各機關對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賦予一定範圍之工作項目、適當之工作量及明確之工作權責,並訂定職務說明書,以為該職務人員工作指派及考核之依據。職務內容變動時,應即配合修訂職務說明書。前項職務各機關應每年或間年進行職務普查。
  15.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8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依職系說明書歸入適當之職系,列表送銓敘部核備。
  16.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1條 依法應適用本法之機關,其組織法規與本法牴觸者,應適用本法。
  17.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6-1條 …逾三年。三、派用條例廢止前已由派用機關改制為任用機關,依各該組織法規留任或繼續派用之派用人員,仍依原有之組織法規辦理。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臨時機關,應於派用條例廢止之日起三年內,修正組織法規為任用機關。派用條例廢止後,各機關…
  18.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一、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二、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三、各級民意機關。四、各級公立學…
  19.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應就其工作職責及所需資格,依職等標準列入職務列等表,指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之職務,應按職務說明書所定之職責程度及資格條件,依職等標準訂定適當之職等,並按機關層次列入職務列等表。所稱必要時,一職務得列二個至三個職等,指一職務…
  20. 考試經濟部能源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經濟部能源局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第2條 …敘官職等級辦法所定之轉任資格者,得選擇依該辦法轉任,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現職人員得以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選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
  21. 考試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7條 聘用人員不適用各該機關組織法規所定簡任職或薦任職各項職務之名稱,並不得兼任有職等之職務。各機關法定主管職位,不得以聘用人員充任之。
  22. 考試職務說明書訂定辦法 第2條 …務編號說明所填寫之代表號碼。二、職稱:係本職務之稱謂,指機關組織法規或員額編制表所定職務之名稱。三、所在單位:係本職務所隸屬之單位,指機關組織法規所規定之內部一級單位或權責機關核定有案之任務編組。機關首長、副首長、主任秘…
  23.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2條 …書,並擔任公立醫療機構、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所定醫事職務之人員。各機關適用本條例職務一覽表,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24. 考試醫事人員人事條例 第3條 …機關醫事職務之員額及級別,應依其職責程度及所需專業知能,列入組織法規或編制表內。各機關師級醫事職務級別、員額之配置準則,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25. 考試公務人員陞遷法 第3條 本法以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機要人員外,定有職稱及依法律任用、派用之人員為適用對象。
  26. 考試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 第22條 …員危勞職務認定標準核備者。本辦法所稱高風險職務機關,係指機關組織法規所定職務具有前項高風險職務者。
  27. 考試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職金融檢查人員轉任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第2條 …敘官職等級辦法所定之轉任資格者,得選擇依該辦法轉任,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現職人員得以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選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
  28. 考試公務員轉任受託處理大陸事務機構轉任方式回任年資採計方式職等核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辦法 第3條 …用名詞意義如下:一、公務員:指各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組織法規中,除民選人員外,定有職稱之專任人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二、轉任:指現任公務員經原服務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以下簡稱原服務機關)及其主管機…
  29. 考試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第4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但不得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各機關之秘書長、主任秘…
  30. 考試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 第3條 …任用法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各級政府行政機關組織法規中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文職人員;所稱「公立學校教育人員」,係指各級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及職員;所稱「公營事業人員」,係指各級政府設置之生產、金融(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