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第10條 法規:各機關職稱及官等職等員額配置準則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任用目 第10條 各機關組織法規或編制表明定一職稱由其他職稱人員兼任時,該職稱定有官等者,其兼任人員本職之官等不得低於所兼任職稱之官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